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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文化源远流长,其中有两个制度受到后世学界关注:其一为死刑复核制度,其二为源远流长的调解制度。传统的调解制度在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对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乃至社会治理影响深远。本选题也是研究调解制度,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文的研究范围之所以选定为新中国建国初期,一方面是因为调解制度对建国初期这一转型阶段政权建设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建国初期这一特殊的历史时期赋予了调解制度所特有的思想基础及表现形式——这与中国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相比都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及史料考察,重点突出了这一时期对调解制度的创新,其最主要的目的有两个,其一,更好的理解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现代化;其二,客观认识并理解新中国建立之初的治国理念及司法环境的特色之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主要对前人工作的文献进行了评论,本文将以往学术上对建国初期调解制度的研究分为两种理论路径,分别为文化解释分析和功能主义分析。两种理论路径均有其局限性,本文在这两种理论的启发下,试图更客观、全面的理解建国初期的调解制度。法律制度研究离不开本国法律文化的话语环境,建国初期调解制度的研究也离不开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了解。要了解新中国建国初期的调解制度演变,首先需要分析传统调解制度的演进与基本内容。本文的第二部分从“无讼观”、“德主刑辅”的儒家理念以及宗法家族的组织结构出发,分析传统调解制度的思想基础,接着考察了传统中国各个时期调解制度的实践演变。此部分为接下来阐述建国后调解制度奠定了历史背景,有利于我们从中国传统文化角度来正确对待这一制度。一般认为共产党的法律传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建国初期的调解制度也脱胎于陕甘宁边区时期,本文的第三部分首先阐述了建国初期调解制度的思想渊源——即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在这一部分本文大量引用了1946年徐处长在太行区司法会议上的报告,依此来分析边区政府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实践的基本经验。接下来这一部分阐述了建国初期调解制度的两种表现形式——人民调解制度及法庭调解制度,同时通过对建国初期离婚实践的考察,重点探讨建国初期的法庭调解制度,最后对人民调解制度和法庭调解制度进行了比较。本文的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分析了建国初期调解制度的功能特性,并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建国初期调解制度与传统调解制度、西方ADR制度进行探索性比较,以便更好理解建国初期调解制度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