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22条号召“各国应合作发展关于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对其管辖外的地区造成污染和生态损害的责任以及对受害者予以赔偿的国际法”。但是,近年来,跨界环境损害的国际责任规则发展的相当缓慢,以至于国家也很难承担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尽管如此,跨界环境损害中受害方的利益仍然要得到保护,而解决该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将目光转向私主体,使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同时我们仍不能忽视由于跨界因素的存在而导致的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因此,缔结国际条约就成为国家解决这个问题的首选办法之一,如1969年缔结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就是这方面最具典范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一,随后,关于跨界污染的民事责任条约纷纷出台,领域涉及核污染损害、跨界水域污染损害、海洋石油污染损害和危险物质跨界转移所致的损害等。本文首先分析了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提出的原因以及司法实践中民事责任对于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的必要性,并阐述了通过民事责任机制来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是一个更为合理、有效的途径,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会逐渐接受并采用这一方式。接着论述了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发展的理论基础,主要有注意义务的客观化和利益均衡论。其次介绍了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国际法律规定,进一步说明了通过民事责任机制解决跨界环境损害的问题早已深入人心。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如何应对的问题,在局限性方面,主要通过跨界环境损害私主体的责任能力有限、环境损害跨界索赔存在障碍、《关于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中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尚存缺陷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并指出通过完善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机制、构建跨界环境损害诉讼救济途径、加强国际合作等策略进行相关问题的解决。本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分析了中国在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策略,以期对跨界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从而达到保护国际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