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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虽然已经制定了《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审计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预算及预算监督的立法成果。但毋庸讳言,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我国公共财政预算监督的法制水平并不高,公共财政预算监督权行使的非规范性和低效性特征依然存在。新中国财政预算制度的真正建立是在1955年,以后的50年里,我国的财政预算监督制度不断的改革与发展起来。我国的公共财政预算监督体系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国家监督,是指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国家名义进行,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法的效力,是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核心,其中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第二大类是社会监督,包括各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以及人民群众和公民的监督等。在我国的公共财政预算监督过程中,人大监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处理分析预算的能力有限;政府预算草案提交时间的滞后;预算编制存在缺陷,人大的审查工作难以深入;预算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不强等问题。行政监督中的审计机关监督主要是对财政预算执行的的监督,目的在于监督被审计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比较其他监督形式而言,在实践中,公共财政预算的审计监督还存在《审计法》法规本身不健全,审计处理手段弱化;地方保护主义以及双重审计领导体制的影响等问题。此外,财政部门监督是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起来的,历史并不长,也存在着监督方式落后、监督范围不够全面以及保障机制不健全的缺陷。对于改革中国的预算制度、加强公共财政预算监督,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提出了各种具有意义的建议和意见。本文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分析西方国家预算监督制度和我国有关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法制监督的几点建议和设想,为在我国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相互分工与协调合作的公共财政预算监督体系,贡献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