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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过失实行行为的研究经历了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由旧过失论发展到了新过失论的。按照旧过失论的观点,过失实行行为的实质就是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但是当时的刑法学界普遍认同“行为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分类,因此认为过失实行行为与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别无二致,二者主要是在责任上的不同而已,按照这种理解,势必会扩大过失犯罪处罚范围。当然,这是受到了当时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要件认识的局限。后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比如先进的交通工具等开始在生活中普及,在这时候,社会上出现的过失犯罪如果仍然按照就过失论的观点认定和解释肯定不符合社会公平,因此对于过失犯罪就有了“新过失论”、“修正的旧过失论”下的新的解释,那么必然的,过失实行行为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客观归责理论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以后,在刑法理论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一理论的兴起彻底将理论层面的“归因”与“归责”分离开来,彻底解放了因果关系,并通过“创设不被允许的风险”、“实现了不被允许的风险”等概念的提出,确立了客观不法的犯罪理论,并且利用一种更为直观的“风险创设”模式实质定义了犯罪构成要件,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股刑法理论的革命,并对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犯罪构成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作为客观归责理论的集大成者,德国刑法学家罗克辛教授就曾将表示,客观归责理论对于解决过失犯罪问题有着特有的优势,尤其是在对于因果关系判断、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方面,作用明显。因此,从我国当前过失犯罪理论研究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我国当前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客观归责理论为视角,对过失实行行为进行研究,可以作为完善我国过失犯罪理论的重要切入点。本文除引言以外,内容共分为三个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主要是对过失实行行为基本理论的考察,包括了从旧过失论发展至今,大陆法系过失实行行为在理论上的争议,以及不同学说对于过失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此外,还利用客观归责理论对大陆法系的过失实行行为进行了反思和改造;第二部分主要是客观归责视角下对于我国过失实行行为的考察,在对我国的过失实行行为分析同时,总结了我国在过失犯罪以及过失实行行为的内容上存在的不足与缺陷,并提出了利用客观归责进行理论借鉴的思路;第三部分主要是在客观归责的视角下,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的解决,利用客观归责对过失实行行为的改造,对于监督过失以及过失竞合情况下的过失实行行为的认定提供解决的思路。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笔者主要论述的创新内容,希望在合理借鉴客观归责理论的前提下,能够对我国的过失犯罪理论的完善作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