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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共同诉讼制度也在日渐发挥着它的作用。但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之初,并没有对这项重要的制度进行较为深入的探究,而仅是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并没有再进行细致的区分。伴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该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该制度单一的划分并不能满足所有民事案件的需要。为了满足必要共同诉讼形式多元化对司法实践的要求,使纠纷通过诉讼的形式得到及时充分有效的解决,充分发挥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作用和价值,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将必要共同诉讼再进行细分,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分类,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应用于司法实践,来弥补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不足,减轻这种不足给法院造成的尴尬,这对于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减少法院职权的不当干预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是分三大部分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论述的。首先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了概述,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含义、特征入手对该制度进行介绍,并对比其与相关制度的区别以及该制度的产生以哪些理论作为基础,以希望对该制度在文章中有较为清晰的描述,并为下文做铺垫;其次论述了我国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该部分先对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从而引出我国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必要性,而后对我国立法中关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雏形和国外相关的制度进行阐述,以其作为我国引入该制度的现实基础;最后本文提出了我国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构建建议。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作为切入点,介绍了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而后对必要共同诉讼中较为重要的问题,例如当事人的追加及其中途参诉、各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行为效力和法院判决产生的效力等问题在该制度中是如何体现的进行了说明,希望可以尝试着提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我国程序法上的构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