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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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酒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以期望通过刑罚的威慑来减少醉酒驾车的现象,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时至今日,醉驾入刑已有十年,十年来醉驾治理取得了明显效果,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大大较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但与此同时,醉驾入刑也引发了一些问题,案件激增导致司法资源紧张、犯罪负面效果泛化、传统出罪手段乏力……在立法明确入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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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因酒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以期望通过刑罚的威慑来减少醉酒驾车的现象,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时至今日,醉驾入刑已有十年,十年来醉驾治理取得了明显效果,因酒驾、醉驾导致的交通事故大大较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但与此同时,醉驾入刑也引发了一些问题,案件激增导致司法资源紧张、犯罪负面效果泛化、传统出罪手段乏力……在立法明确入罪的背景下讨论醉驾是否应当入刑的问题已无意义,如何在司法层面破解当下醉驾案件刑事治理的司法困境才是我们应当研究解决的问题。笔者试从引入新出罪机制的角度,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适用于醉驾案件,以期解决醉驾犯罪的司法困境。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大致分为三部分对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进行分析论证:第一部分为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首先对醉驾案件的治理模式与现状进行分析。一来我国犯罪结构和犯罪形势的变化展现出我国轻微犯罪的扩张趋势,作为轻微犯罪典型代表的醉驾可作为我国轻微犯罪治理模式改造的先行兵。二是醉驾案件数量激增但我国的员额法官数量却相对稳定,大量案件涌向法院导致司法资源不堪重负。三是醉驾犯罪中,大多数案件血液酒精浓度不高,犯罪表现轻微,传统的重刑化处罚或不适当。然后讨论传统处遇模式对醉驾案件应对乏力的问题。醉驾立法的民意化色彩浓厚,需要司法予以过滤,但醉驾司法却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导致醉驾出现严罚化现场,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醉驾犯罪的负面标签性效应对醉驾行为人的影响过重,甚至超过了醉驾刑罚本身,由此增加了社会治理风险。传统的出罪通道——酌定不起诉在实际适用上也不尽如人意,过于审慎的司法惯性、过大的地区差异、行刑倒挂导致其适用低迷。最后结合以上两点对醉驾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优势进行分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符合新形势下醉驾犯罪的治理需求,又能够有效的弥补我国传统处遇措施的弊端,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落实。第二部分为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行性分析。在醉驾案件处理上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非天马行空,其在我国的现行司法环境中具有一定的实践土壤。首先,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放松为醉驾案件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出罪创造了制度空间。随后各地在醉驾案件酌定不起诉的适用中引入公益服务,该实践模式其实就是变相的附条件不起诉,该实践模式的广泛应用表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醉驾案件中具有可行性。其次,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扩大适用提供了经验准备。此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为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提供了协商土壤和权益保障的后盾。最后,醉驾案件的缓刑适用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倒推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空间。第三部分提出对我国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建议。该部分先对同属于二元制裁体系的我国台湾地区的醉驾案件处理模式进行介绍,通过对台湾地区附条件不起诉的立法和实践情况的介绍,为我国大陆地区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通过对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现行的酌定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之间的对比,找准醉驾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的功能和定位,并在适用范围的确定、附加条件、考察期限、制约与监督等方面提出构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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