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另案之诉的协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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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是为实现债权人经法定程序确定的权利,偏重于效率价值的实现,财产审查亦相应遵循外观主义原则。为避免执行案外人权益受损,我国设置专门程序对其进行救济,即案外人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但除此之外,案外人亦有可能在执行中提起另案之诉以寻求救济。案外人另案之诉分为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与对被执行人提起两种情形,本文仅针对第二种情形进行分析。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另案之诉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三种。一是案外人持执行程序前的另案生效裁判请求排除执行。二是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同时提起两诉。三是案外人在执行终结后提起另案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另案之诉处理的症结在于是否必须保证两诉裁判结果的一致性。执行程序前后提起的两诉,在已有法院生效裁判存在的前提下,裁判一致性的目的较易达到。因而,相关规定与学者探讨集中在案外人同时提起两诉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上。在规定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允许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提出一并请求”,但禁止“案外人另行提起诉讼”,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可分为“禁止另诉”、“允许另诉”以及“允许另诉+合并审理”三种模式。学界在这一问题上亦有分歧,禁止另诉的学者多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性质以及执行程序的特殊性角度进行论证,支持另诉的学者则从诉权角度进行考量,同时从理论层面探寻两诉合并审理的正当性。应当明确,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对被执行人另案之诉中,案外人可否对被执行人提起另案之诉这一问题的解决,至关重要。但在此之外,执行法院对另案之诉管辖权取得依据、两诉诉讼形态的厘定、合并审理规则的适用以及与专属管辖之间的冲突化解等问题,同样需要明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本部分首先对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对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外向被执行人提起的另案之诉的处理模式进行划分,凸显当前我国在规定层面存在的矛盾。其次,通过相关地区实务案例的梳理、对比,呈现我国实践层面的混乱现状。最后,针对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另案之诉处置的现行困境进行成因分析,指出我国当前存在案外人是否有权提起另案之诉不明、管辖问题未纳入考量以及法院生效裁判效力未定等三大问题。第二部分:本部分旨在明确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是否有权对被执行人提起另案之诉。唯有如此,探寻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另案之诉的处置规则方才存在基础。从诉讼功能层面出发,案外人另案之诉针对的纠纷并未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得以解决。从执行程序的特殊性角度考量,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也并不具有阻止利害关系人起诉的效力。从重复诉讼的角度分析,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诉讼请求要件均不满足。因此,案外人对被执行人提起另案之诉具有正当性。第三部分:本部分将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另案之诉依据起诉时间顺序划分为三种情形,分别为另案之诉先行型、案外人异议之诉先行型以及两诉并行型。另案之诉先行时,并不影响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提起,且另案之诉本身并不阻止法院的对物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先行时,诉讼结果以及执行标的物是否处置,决定了案外人后续另案之诉的实体法基础。两诉并行时,明确执行法院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对另案之诉的管辖权,且两诉属于普通共同诉讼。第四部分:本部分对案外人异议之诉与另案之诉的处置规则进行明确。另案之诉先行时,案外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提起的案外人异议,应当依据权属纠纷性质以及裁判生效时点综合判定能否排除执行。案外人异议之诉先行时,在明确被执行人的诉讼地位的基础上,排除参加效力的适用。上述两种情形下,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对后诉的效力应做证明效认定,同时基于尊重法院权威的考量,对方当事人的证明标准需相应提高。两诉并行时,因两诉属于普通共同诉讼,为避免矛盾裁判,应当合并审理。但是,在两诉分别属于不同法院专属管辖时,因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仍由各自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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