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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针对国民党党国体制的研究,研究范围是1925年7月至1947年12月的国民党国民政府的政体。政体是政治共同体的组织方式,政体的权力形式必然表现出特定的权力归属。人们可以通过深思熟虑的努力在政体选择中有所作为,但政体的选择以适应为原则,不同的国情,如地理环境、时代背景、文化因素等均制约着政体的选择。政体的蜕变是政体原则的腐化,政体内部权力结构的分立制衡是有效地防止政体蜕变的途径。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和他建构的道德理想国在党国体制的产生上起了重要的作用。总体党自信是公意的合适代表,它的产生使卢梭的理论有可能制度化为一种政治体制,苏俄是最先出现的党治国家。共产党(布尔什维克)相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之所在,共产党的任务是领导人民实现这一目标。党国体制的权力归属于党,权力的设置、组织和运行服务于这一权力归属同时也体现这一权力归属。产生党国体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其历史背景,社会环境,文化因素。其中有一部分因素是长期的基本不变的状况,如漫长的专制政体的历史,大国的实际、前工业化的社会、区域发展的不平衡、较低的国民教育水平、传统文化等,另有一部分则是近代化过程中的特定因素,如政体选择的失败、苏俄经验的传入、国际形势、社会动荡中的秩序需求等,这一切都构成政体选择的原因与条件中的一部分。党国体制源自苏俄,但是国民党的党国体制思想的确更多的来自中国传统文化。党国体制的理论建构以性三品说为其人性论基础,以知难行易为认识论,而以社群观为其价值取向,以进化论为理论依据,而由天命观和革命论赋予其正当性。向总体党发展的国民党是党国体制产生的组织基础。党国的合法性是传统合法性与现代合法性的融合。它脱胎于传统的合法性,它的取得方式与传统合法性的取得方式是类似的,党的领袖的坚忍卓绝,党的历经艰难终获成功的革命历程,党所高扬的为人民谋福利的旗帜等等都浸染着“受命”色彩。但它的三阶段说也有现代合法性的某些特征。但它是一种实质正当性而非形式合法性。党国体制是主权在党的政体。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党在法上,党领导政府,党外无党。党国体制中的人民名义上是国家权力的主体,而事实上则由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在党国体制下,人民是被规训的对象,人民被动员、教育、组织和训练。他们首先要成为信徒,然后才能拥有权利。党国体制在权力形式上遵循权力统一的原则,所有权力统一于党。党的中央机关透过党政联系机关中政会、国防最高委员会等控制国民政府。民意机关的主要作用在于确认党的政策。中央政府试行五院制度,但五院是分工而非分权。国家结构采取单一制。党国体制重视法制建设,但党治国家并非法治社会,党治国家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党国体制的价值和原则。党国体制下的根本法负责确认执政党的政策纲领,行政法则保证全能政府的实现,其他法律立足社会本位,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国民党党国体制面临着多方面的挑战,党内的派系斗争、与共产党的斗争以及日本的侵略都对国民党党国体制的生死存亡构成严峻的挑战。西方文化冲击着党国体制,专制传统也使党国制度发生运行中的变异。党国体制的蜕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主权在党演变为军权至上,党内民主被领袖独裁取代,公共利益转化为寡头利益,这些蜕变是由于外在因素的影响,如长期的战争状态,同时也是由于专制传统的遗存以及党国体制内在的问题譬如党内民主的缺陷造成。中国当代政体与国民党党国体制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但是由于所面对的历史、环境与文化因素并无太大的变化,政体在权力结构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似性,权力结构的一元化表现为唯一的权力核心,最高决策权在根本法之上或之外,权力形成上的不完全民主等。国民党党国体制从为人民接受到走向衰亡,对于当代政体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人民共和国有必要从国民党党国体制的蜕变过程中吸取教训,发扬党内民主、完善人民民主、防止权力腐败是保持政体生命力的重要因素。国民党党国体制曾被设定为一种过渡政体,当“主权在民”与“一党专政”之间的张力归于消解,政体的名实最终将趋于统一,因此它原本就没有期望成为一种永恒的体制,但是党国体制演变的方向却背离了它原来的价值取向。虽然在外来文化和外来势力的影响下,它勉强进行了原定的转化(即向宪政的过渡),但是早已背离了政体原则的党国体制却无法支持这一演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