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研究——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

来源 :贵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mwingflyi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等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模式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变化,鉴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①。协商民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形式,它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所内含的民主化、法治化、理性化存在高度的契合性。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本文尝试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视角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本文除了导言外,正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相关问题。其中对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制度以及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的科学内涵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了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构建原则,同时还对治理的缘起及含义进行了分析,阐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及特征。  第二部分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关于必要性的分析,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二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三是扩大治理主体有序参与的重要保障。同时从三个方面对可行性进行分析,一是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高度吻合的价值目标,二是两者均承认社会结构的多元化,三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催生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三部分是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对中国特色协商民主发展的制度瓶颈进行分析。一是协商主体作用发挥不足,二是协商民内容不够规范,三是协商民主程序不够完善等。  第四部分是基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对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的路径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是充分发挥协商民主主体作用,二是科学界定和规范协商民主内容,三是进一步完善协商民主程序。
其他文献
我国《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完全损害赔偿原则,不仅包括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完全损害赔偿原则在实践中适用时根据事实因果关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一直备受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实证数据显示,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号指导性案例首次公布以来,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案件数量在司法实践中迅速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