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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运作是我国借鉴国际经验,运用市场化方式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消除国内金融风险、抵御国际金融风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它的有效运作,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本论文从法律的角度,就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一章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概述,介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产生的背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概念与功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中国的产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现状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的主要方式进行了研究探讨。第二章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主要运作方式之一的债转股的法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债转股”所面临的道德风险,同时结合对国外相关的立法实践经验,对债转股运作所暴露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指出债转股与现行法律制度的不相契合之处。第三章探讨与研究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另一主要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事物,我国当前关于资产证券化立法的相关经验还比较欠缺。本章试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入手,结合国外立法实践经验及其启示,分析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运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第四章是论文的对策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了完善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作机制的法律建议。首先,应进一步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制度。该章从分析现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入手,论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的缺失是导致目前处置不良资产效率不高的关键原因,信息披露制度的空白以及监管制度的漏洞致使内部交易缺少有效制约,激励机制的落后促使公司职员消极处置不良资产,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立法不足更是制约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深度和广度。因此,要有效化解不良资产,就有必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立法完善,解决相应的法律问题。其次,基于第二章与第三章的分析,提出了完善债转股和资产证券化的立法构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一个在特定时期解决特殊问题的法人,其面对的问题是我国实践中所产生出来的,是改革中的问题,因此,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具有综合性、发展性,这决定了分析问题的方法与思路主要以问题为中心,论文各部分的逻辑联系,均是建立在对实践中的问题分析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