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版权制度已经成为了知识经济时代的一项重要议题。现行的版权制度在网络语境下广受诟病,对此,本文在序言中开门见山地指出,应该突破学界将研究重点放在版权的客体与版权的外部性论证的局限,尝试放眼于版权历史中,将研究的重点转向版权主体制度。在笔者看来,在版权历史中作者天然不是作者,现行的版权主体制度是建立在以“独创”、“天才”为内涵的浪漫主义作者观之上的;本文据此大胆预测,如今的版权困境与危机,很大程度上是与不合时宜的浪漫主义作者观密切相关的,并极力重塑一个公平和谦逊的版权主体制度。正是上述的初步认识和思考启发了笔者的基本写作思路,由此展开了本文的分析和论证。本文以一个简短的序言引出论述,全文分为前版权时代的孕育、版权主体的确立、版权主体的变迁、作者概念的反思和结语,共五个部分。一、在本文第一部分,笔者运用历史分析法对古典时期“作者”概念进行了梳理,并分析了由写者向作者演变的原因。首先,本文回溯并阐明了“作者”概念在古典时期的具体含义。古希腊时期,“作者”的含义近似于接受神灵的感召并模拟表达美学;古罗马时期,“作者”的称呼只是获取政治地位的工具;而在中世纪,“作者”被视为是传递上帝旨意的工具。其次,笔者分析了由写者向作者转变的动因。促成这一转变的原因至少包含以下几点:第一,印刷技术的诞生。印刷术推动了图书贸易和读者市场的兴起,图书出版不再是一件无关作者的事,独立作家群体逐渐形成。第二,赞助制度的式微。作者对于赞助制度的依附性越来越小,他们逐渐发现通过依赖读者与书商的稿费而生活成为一种可能。第三,启蒙思想的洗礼。欧洲文化逐渐摆脱了宗教束缚,个人主义兴起,作者权利意识萌芽初现。最后,是这一部分的概括总结。通过对“作者”的历史回溯,笔者指出“作者”概念具有的社会构建性,作者的内涵是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被赋予新的特有的意义。而且,在这段时期,甚至是在《安娜法》颁布后的很多年后,作者依然未有“天才”、“独创”等近代版权制度的核心含义。那么是什么推动了近代版权制度的诞生,促使还未“成熟”的作者匆匆地登上了历史的舞台?笔者认为商人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二、本文第二部分是关于版权制度诞生的历史,重点考察了作者与出版商人在其中的作用,并深入到版权史中的文学产权之争。首先,该部分阐释了伦敦书商的沉浮。在现代版权制度诞生之前,英国存在着两种功能类似的制度:一种是印刷特权;另一种是商业习惯意义上的书商“版权”。随着《许可法》的失效,商人迫切的需要一种新的制度来延续在图书市场的垄断特权。“作者”随之也成为商人游说议会,论证文学财产正当性的工具,就这样,作者意外、被动地成为了版权制度话语上的核心。其次,笔者开始论及《安娜法》与作者地位的关系。从话语上看,《安娜法》赋予了作者一定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但事实上作者并没有因此而享有财产权利,相反,作者为试图获得权利而受到了法令的管理和控制。从某种意义上看,《安娜法》只是以作者为中介延续了商人利益的保护以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人的垄断,因此从贸易规制法的角度来理解《安娜法》可能更符合历史的本来面目。最后,笔者回溯了版权史上的文学产权之争。通过分析米勒诉泰勒以及唐纳森诉贝克特两个经典案例,特别是其中关于作者、财产等概念的思辨,促使笔者认为,此时的作者依然只有形式上的地位,但“作者”这一表达已经成为版权法的核心。此外,书商为获得永久性版权的努力虽未成功,但他们收获了“作者”与“版权财产”等概念的普世化,为此后的版权扩张奠定了基础。三、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论及近代作者观的浪漫化,而商人通过修正甚至重塑该作者观,并以此作为不断扩张版权制度的工具,版权内在悖论更为凸显。首先,笔者指出近代作者的浪漫化是近代文学构建的产物。18世纪末德国社会中产阶级壮大的现实,促使德国作家渴望从图书市场谋利,并在文学上精心构建了近代意义上的作者观。单一的作者单独地创造了作品,并独自承担作品的责任,由此理应排他地享有作品的收益,成为了近代版权法上的共识。其次,笔者阐释了商人为了经济利益,如何利用浪漫主义作者观实现版权制度的扩张。作品概念的成熟,商人得以在个案中主张对新型无形财产的权利,并通过巧妙地修正作者观,降低作品独创性要求,以实现对大众艺术、商业艺术的控制。浪漫化的作者观经由一系列案例逐渐世俗化和商业化,也象征着文化生产商品化的实现。最后,该部分论述了商人是如何重塑作者观,并确立了雇主视为作者的原则。在利益法则的驱动下,为了获取更稳定、安全的权利保障,商人要求法律确认其对作品直接的所有权,并不惜重塑近代作者观。通过有关的司法判例,商人抽离了浪漫主义作者观中的智慧与劳动等因素,将雇主的思想提高到作品的灵感的高度,并迫使雇员的地位逐步工具化,进而促成了能与雇佣作品相容的作者观,并以此论证雇佣作品的正当性。作者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商品化、财产化,成为一种“行动工具”。四、在本文第四部分,为应对当今版权制度的危机,解决版权的内在悖论,需深入反思近代以来起主导作用的浪漫主义作者观。首先,该部分简单地论述了版权制度在网络语境下的危机。日趋封闭的版权制度与网络的自由、共享等价值理念格格不入,尤其是以版权保护技术为代表的控制体系,在商人的游说鼓动下,试图将网络自由、开放的特征扼杀在襁褓中。于是,各种激进组织乃至版权学者们都以他们各自的方式来极力抵制法律最近的变革。其次,该部分介绍了学者对浪漫主义作者观的最初反思。罗兰·巴特大声疾呼“作者之死”,并认为文本意义不在于源头而在于读者;福柯认为作者观的浪漫化是18世纪历史的产物,具有历史的构造性,并提出了“作者功能”理论,试图以一个全新的视角审视作者的作用。最后,笔者论述了作者理论的进展,即从作者到社会。以伍德曼森与贾西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作者构建主义”,认为作品的创作不是基于单一、天才的作者,而是来自许多作者或者说是作者群;而以泽默为代表的版权学者,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社会构建主义”,认为作品的形成是一个协同创作过程,不仅来自于那个单一的作者,社会公众也参与了这一过程,由此也理应分享作品收益。五、结论,即重塑版权主体和作者理论的构想。简言之,为了克服版权危机,本文通过回溯版权历史,得出必须重塑不合时宜的版权主体理论制度,即版权主体应当由单一的作者向复合利益的作者进行转变,版权法上的作者可以是由创造者、传播者、消费者等多重利益代表组成,并致力于实现创造者、商人和社会公众的最佳平衡。而这一目标实现尤其需要社会公众参与到版权制度的日常博弈中,版权的主体理论也将完成华丽转身,取而代之的是更为开放、谦逊、公平的版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