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1998年美国花旗集团和旅行者集团的合并以及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美国的颁布,标志着美国完成了从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向混业经营制度的转型,从而掀起了各国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浪潮。而在我国,尽管自1993年以来,金融业一直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但是金融机构以及巨型非金融企业集团谋求跨业经营的努力一直没有停止过,并且现实中已经出现了三类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以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和以投资集团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 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的问题是近年来我国理论界的研究热点。但是研究的主要问题多集中于对国外金融控股公司不同模式的比较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特定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以自身为主体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等,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组织形态和业务结构等进行系统分析和对比研究尚不多见。另外,由于近年来国外主要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趋势出现了重大的变化,使得以往基于国外发展模式案例研究所得出的某些结论不再成立,因此亟需研究新情况和新趋势。 本文紧紧围绕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这一核心问题,采用文献综合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详细分析了我国目前存在的中银集团模式、平安集团模式和中信集团模式这三种典型模式在发展路径、组织形态和业务结构上的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回答了哪种模式应该成为我国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的首选这一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所帮助。 本文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思路、目的和研究方法,并对本文的结构做了简要介绍。 第二部分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理论,从金融控股公司的起源和发展、定义和类型以及经营优势等三个方面分别进行论述。 金融控股公司的起源与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密切相关。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是金融业的两种基本制度安排,从历史来看,世界各国的金融业经营制度大致经历了混业经营——分业经营——混业经营的历史发展过程。无论是分业制取代混业制,还是混业制取代分业制,都是与当时的经济环境变化和金融业发展现状相联系和适应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一种实现形式,其发展正是当今金融业混业经营浪潮的反映。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有三个重要特征:一是经营业务范围必须是以金融业为主业,二是金融业务必须取得主导性的支配地位,三是组织结构上必须以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并达到控股的比例要求。从类型来看,根据控股母公司是否拥有自己的经营业务的标准,可以将金融控股公司分为纯粹型公司和事业型控股公司两种;而根据控股母公司的主营业务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银行控股公司、证券控股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等不同的类型。 金融控股公司之所以在当今国际金融业中倍受青睐,与其具备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以及“资本扩音器”功能等经营优势是密切相关的。 第三部分是对国外发展模式的研究。从国外已有的实践经验来看,美国、日本和德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意义。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是在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长期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实施严格限制的政策背景下出现的,并且是以银行控股公司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其组建主要是依靠兼并收购的手段,这其中以花旗集团为典型代表。日本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的背景与美国相似,国内金融业被严格分割,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的混合经营被长期禁止,但与美国不同,日本特有的“主办银行制”使得日本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呈现由银行主导和以大银行为主体通过合并手段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这其中以瑞穗金融集团为典型代表。在德国,商业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包括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在内的多种金融业务,并且德国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对非金融企业的直接控股,这是与美国和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显著不同的地方。另外,德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和发展过程主要依靠兼并收购的手段,兼并收购的行为主体是商业银行,这其中以德意志银行集团为代表。 第四部分是对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和问题的分析。以1995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标志,我国金融业也实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分业经营制度,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被严格限制在各自的领域中,相互之间不得交叉经营。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金融业领域在实际中还是形成了各种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出于通过综合化经营来扩大利润空间和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考虑,通过独资或合资的方式,在境外成立了从事经营投资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并以其为基础组建商业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这其中以中银集团为代表。保险公司出于同样的考虑,通过获得国家监管部门的特许和优惠政策,绕开了保险公司不得经营非保险业务的法律障碍,成立了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这其中以中国平安集团为代表。而一些投资集团由于历史原因,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承担了某种“试验田”或“先行者”的任务,依靠国家的特许和支持,形成了庞大的金融机构和业务网络,并将其逐步整合为金融控股公司,这其中以中信集团为代表。 尽管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投资集团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各自的比较优势和竞争劣势不尽相同,但是它们都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如资本重复计算导致资本充足率较低、关联交易导致的风险累积、集团内部成员间易发生风险传递以及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空白等。 第五部分讨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选择问题。本文认为,在承认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过程中发展模式的多样化以及控股主体的选择自由的同时,并不否认存在某种最优的发展模式。在组织结构的选择上,由于纯粹型控股相对于事业型控股在多重财务杠杆作用、集中资源专司战略管理和有效整合集团资源等三个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并且该结构与目前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不相冲突,因此成为了发展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首要的组织结构选择。在控股主体的选择上,比起非金融机构而言,选择金融机构为控股主体有两个好处,一是由于金融机构本身具备从事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经验和专业技术,以其为主体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金融业的综合化经营;二是以金融机构为主体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监管机构对其实施监管和约束,促进金融业的稳健经营。而在各种金融机构中间,由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起步较早,经验比较丰富,同时其资产规模、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和稳健经营等各方面都要明显优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更为合适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控股主体。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建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必要的”。通过进一步的深入分析,本文提出商业银行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具备五个可行性因素:第一,政策和法律上得到国家的支持;第二,监管部门的治理和监管能力的增强有利于综合化经营的推进;第三,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第四,商业银行具备了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先发优势和经验;第五,商业银行在与证券、信托和保险公司合作中积累的综合化经营的经验。由此可见,建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本文在最后总结性地提出,我国选择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需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发展路径的选择;二是有效的“防火墙”制度的建立,以便于防止风险传递;三是子公司之间业务的整合从而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协同效应;四是合理调整业务结构,注意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支柱业务;五是注意探索金融控股公司的最优规模边界和业务范围边界。 综上所述,本文从金融业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相互交替的角度考察了金融控股公司起源和发展的原因,通过分析其经营优势,发现金融控股公司是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的有效形式。在比较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以及经验教训之后,进一步深入地研究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问题,通过对比中银集团、平安集团以及中信集团三种典型之后,得出了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结论,并相应地提出了路径选择、风险隔离、业务整合、结构调整以及规模优化等五个方面的政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三点:一是对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最新发展趋势进行了跟踪研究,发现了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最新发展方向;二是系统而深入地研究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问题,明确归纳出三种典型的发展模式;三是结合我国实践回答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模式的选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