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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我国劳动关系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劳动争议呈现出“触点多、燃点低”的特征,劳动争议的类型也随之不断增多。本文以对《劳动合同法》施行后S市Y区劳资纠纷情况的研究为线索,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劳动争议的新特点以及劳资纠纷调处工作存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研究,认为在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多,性质和类型日益复杂化的背景下,有必要对劳动争议进行科学的分类,以充分发挥多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作用,将劳动争议分流,采取更专业、更有针对性的方式予以处理。尽管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饱受争议,但基本上可以满足处理一般的劳动争议的需求。因此,与消耗巨大的成本推翻现有体制相比,对于在现有体制下解决起来比较棘手的劳动争议进行归纳,将其包含的明显特征进行抽象,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机制更具现实意义。
笔者根据长期在劳动行政部门工作的经验,对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欠薪逃匿案件、利益之争型劳动争议、新生代农民工劳资纠纷四类时代特征明显、处理难度大的劳动争议类型的调解进行了研究,归纳总结出一套较为行之有效的调处措施。然而,由于客观现实的不断变化,任何有效的分类都不可能穷尽事物的本质,所形成的经验也不可能适用于所有的劳动争议的调处。因此,必须从建立健全三方协商机制、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建立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以及加强政府、行业和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等方面着手,从源头上完善劳动争议调处和预防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