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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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具有侵权隐蔽性,权利人举证困难等现实特点,为此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正式在第32条中将“接触加实质相同”作为不正当手段的法律推定规则予以适用。然而,对于其推定效果,学术界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存在举证责任倒置说和举证责任转移说两种主张;在证明标准的厘清上,也存在遵循一般民事诉讼法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以及遵循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两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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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具有侵权隐蔽性,权利人举证困难等现实特点,为此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正式在第32条中将“接触加实质相同”作为不正当手段的法律推定规则予以适用。然而,对于其推定效果,学术界均存在不同的理解。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存在举证责任倒置说和举证责任转移说两种主张;在证明标准的厘清上,也存在遵循一般民事诉讼法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以及遵循优势证据证明标准两种主张。同时,在适用范围上,由于商业秘密权利边界的难以确定性,以及商业秘密具体侵害类型的不断扩张,“实质相同”的内涵和适用空间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变化。最后,商业秘密领域的“实质相同”发轫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实质相同”的具体内涵和定位尚未厘清,司法实践对于“实质相同”的判断标准更存在不同解读,亟待进一步厘清。本文围绕以上三个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论证。论文借鉴了美国的间接证据规则和日本的推定规则予以释明,进一步地,明确了“接触加实质相同”推定规则的作用效果,仅是通过改变证明对象,将“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推定事实降低到了证明“接触加实质相同”的证明标准。另一方面,随着商业秘密侵害手段的多样性以及侵害行为类型的不断扩张,能存在“接触”或“实质相同”的基础事实无法同时证成的情况,此时则需要对该推定规则做一定变型,接受实务中“接触-合法来源”推定以及“实质相同-合法来源推定”存在的可能性,同时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在特定案件中也可以作为“接触加实质相同”推定规则的补充。针对“实质相同”的具体内涵,商业秘密秘点的明确是侵害行为认定的前提和基础,在进行“实质相同”对比前,必须剔除原告所掌握信息中不能被保护的那部分,即关注“实质性”部分的比对。再次,论文对“实质相同”的判断基准提出了新的思考,针对商业秘密特殊的保护价值和权利边界,对盲目借鉴专利“等同”和作品“实质性相似”标准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同时,结合新司法解释中“使用”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的现实背景,对“实质相同”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商业秘密视阈下要求的“实质相同”是一种“实际派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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