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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决”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17-19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建立民族国家和20世纪世界范围内的反殖民化运动中曾经发挥过积极的历史意义。然而,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兴起的新一轮民族运动的浪潮中,由于被民族分离主义者奉为分裂国家的理论工具,这一原则在面临着困境。在俄罗斯联邦车臣问题中,这种现象也十分明显。 这一现象促使人们对“民族自决”原则在后冷战时期的运用进行重新的审视。笔者在分析、研究“民族自决权”的历史沿革的基础上,认为“民族自决权”既适用于尚未获得政治独立的殖民地国家的人民,也适用于主权国家内的民族和少数民族。但是,针对不同的对象,“民族自决权”的范围应有所限定,主权国家内民族及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不应包括该民族脱离主权国家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即分离权)。主权国家内民族的“民族自决权”的运用应该更注重于实现该民族谋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 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车臣的民族分裂势力以“民族自决”原则为旗号谋求独立的行为是对该原则的歪曲。无论是列宁阐述的“民族自决权”,还是国际法中对“民族自决”原则的相关规定,都没有给车臣民族分裂势力谋求车臣独立的行动提供理论依据。车臣分裂势力打出“民族自决”的旗号是其谋求独立的伎俩,事实上在车臣发生的民族运动并不能代表车臣人民的政治选择。 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俄罗斯联邦车臣共和国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历史渊源和宗教背景。车臣共和国如果获得独立或事实独立,将会给俄罗斯的国家利益带来重大损失,并会对地区甚至世界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基于这种考虑,俄罗斯联邦政府在解决车臣问题的过程中应对“民族自决”原则在新时期的政治涵义加以界定,明确否定“自由分离权”,强调各民族自由谋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权利,强调不分民族和宗教信仰的平等的公民权利,谨防西方国家以“民族自决”原则为旗号在车臣问题上挖俄罗斯的墙角。 从合理把握“民族自决”原则的角度回顾俄罗斯政府解决车臣问题的一些举措,有可取之处,同时也存在不足。但总的来说,经过苏联解体后十几年的反省与摸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