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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抗式诉讼模式适用范围不断推广,然而,抗制诉讼这种为胜诉而不择手段的弱肉强食式的诉讼模式,在彰显其长处的同时,其弊端也日渐暴露,并为理论界和实务界认识到。由此,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讨论逐渐进入我们的视野,尽管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意义不仅限于消解对抗制所带来的弊端这一点。依照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检察官应当依法全面收集和保全证据、不得违背证据和公平原则进行差别追诉、不能片面地追求获得有罪判决和对被告人的从重处罚、应当为被告人的利益提出上诉或者请求再审。尽管学界对检察官客观义务已经做了较多的研究,但笔者竭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较系统全面的思考,以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阐释为引入点,着力以一种多元视角来透析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的理论和法制基础、实务中的现状和难以实现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相关理论进行梳理。首先,对检察权的产生历程、检察官制形成史以及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任务、义务进行回顾。其次,介绍了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两大义务即法定义务和客观义务。最后,笔者简要阐明了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具体为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寻找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作为现代诉讼制度产物的我国检察官制度,检察官的角色共性很容易从我国找到,其中,要求对检察官履行客观性义务就是其共性之一。并且,我国长久以来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理论和自我定位,以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司法化色彩,为我们提供了讨论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理论前途。另外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以法的形式或明示或暗含着对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这都是检察官客观义务在我国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第三部分,对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不客观的表现进行分类概括。在现实中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深陷困境丛林之中,本文认为大体表现在:抵制律师依法参与刑事诉讼、证据运用违法现象严重、强制措施适用的任意性、公诉权行使混乱和抗诉程序中背离客观性义务等五个方面。第四部分,对我国检察官客观义务难以落实的状进行原因透视。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概括,其中的主要原因是:人的问题、制度的羁绊和技术的落后。其中人的问题主要又包括:传统观念、知识构成与人员选拔、职业共同体的失魂、辩护方无法壮大和检察官不能独立自主这几个方面。制度原因包括:考评机制问题、被害人问题、证据制度不足以及不当的警检法关系。最后是关于技术问题的分析,如DNA数据库技术、鉴定技术、学术实证研究等。第五部分,在经过上文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本文最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向性对策。同样,针对问题本文认为需要从改造人、加强制度改革和提升技术三个方面进行努力来解决检察官客观义务难以实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