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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可接受性就是指裁判具有被裁判受众容纳而不被裁判受众拒绝的属性。当然就本文的研究视角而言,这一概念本身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概念的回答几乎完全是出于一种行文格式的需要。本文真正想要说明的问题在于,由于裁判的可接受性不是一个可以借助于量化的数理指标来进行说明的问题,而是一种建立在裁判与裁判受众之间的互动机制中的价值判断,因此,裁判的可接受性问题就是一个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的问题,试图给出一个既定的、普适性的裁判可接受性标准的尝试与努力也就因而是至为艰难的。基于此,本文研究的视角并不在于回答究竟什么样的刑事裁判才是可接受的这一抽象问题,而是转而研究影响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一些具体因素,这些因素的有无、强弱会使得刑事裁判的受众在面对该刑事裁判时,对其可接受性的评价作出自己不同的价值评判。本文展开的基本思路是: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是建立在裁判受众对于裁判自身属性互动机制中的一种价值判断,由于这种判断取决于裁判受众而不是取决于裁判本身,因而在裁判自身的属性中是无法追问出答案的,同时,由于受众的成分复杂,利益关系不同,因而简单的数理统计与分析也是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结论的。我们只有走出裁判之外,通过影响裁判受众对于裁判可接受性因素的分析,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文认为,影响裁判受众对于裁判可接受性的因素主要来自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裁判制作过程中,裁判者主观因素的介入程度,主要包括裁判者的司法解释行为和个案的自由裁量权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二、受众的心理预期,而这种心理预期则是基于对实体法的理解和认知形成的,司法实践中造成裁判受众对裁判的心理预期与实际裁判结果不一致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司法裁量权的存在,二是实体法律规范本身缺乏明确性;第三、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司法环境,这一环境的构成要素主要涉及程序正义的一系列问题;第四、裁判受众自身的相关权利是否得到保障,主要对应程序正义中的参与权问题,但是它却不属于司法环境问题;第五、裁判文书的制作是否具有说服力等。随后本文对这些要素进行了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的考察,认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层面,这些因素都是存在缺陷的,这些缺陷的存在影响了受众对于裁判可接受性的认可。在此基础上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改革的建议及应对措施。全文共计八章三个部分,约15万5千余字。第一部分也即第一章,主要围绕着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解析论证。第二章至第四章为本文的第二部分,基于对第一部分影响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因素分析,本部分对这些因素进行了考证。其中第二章为刑事裁判心理预期因素的考察,重点分析了因司法解释、司法裁量权等因素的存在,使得受众对于刑事裁判的心理预期与实际的裁判结果会发生出入和偏差。第三章为理论分析部分,主要集中探讨了在刑事裁判形成过程中,司法裁量权运作的痕迹以及刑事裁判形成中几个未知的因素。第四章为实证分析部分,本章主要结合刑事司法现实中的一系列问题,如私力救济、舆论影响司法、冤假错案、司法腐败等不良因素对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消极影响,旨在说明,当前的司法环境对于增进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而言,存在着许多亟待改良之处。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章至第八章。结合第二部分对于影响刑事裁判可接受性一系列因素的分析,本部分提出了一系列旨在增强与改进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对策与措施。其中第五章为实体法层面的改进对策,主要从实体法的明确性、司法解释的严格性以及裁量权行使的规范性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改革建议。第六章为程序法层面的对策。主要以程序理性的一些具体因素作为切入点,提出了增进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一系列程序性对策。第七章为制度层面的对策,主要从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体制入手,分析了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一些干扰司法独立的非理性因素、法官队伍的建构以及社会舆论与司法独立的价值抵牾等问题。第八章为形式层面的对策。主要从刑事裁判的形式因素——裁判文书的角度,分析了裁判说理对于增进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