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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浮动抵押制度肇始于19世纪70年代的英国,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在其产生后的二百余年间传播到了许多国家,并起到了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抵押物在发生结晶之前处于浮动的状态,浮动抵押权人不享有固定抵押权人所享有的追及权和物上代位权,而抵押人则可以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对抵押物继续享有自由处分的权利。浮动抵押的种种特性决定了其具有固定抵押所不具有的优点,但抵押权人也承担了更大的风险。我国《物权法》首次在我国引入了该制度,并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对该制度进行了本土化的改动,如将设押的主体扩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从而拓宽了这些经济主体的融资途径,也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在该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我国目前关于该制度的立法不完善,使该制度缺乏操作的依据,从而抑制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广泛运用。笔者希望通过了解国外的相关立法,分析国内的立法漏洞和现实困境,就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意见和建议,从而促进该制度的发展。本文第一章概述部分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产生与发展做了简要的介绍。第二章就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在与国外抵押制度相比照的情形下,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了分析,因受到现有立法的限制,我国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较之国外而言比较狭窄,对此笔者认为应有选择地将企业的部分财产纳入客体的范围。第三章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自动结晶条款,我国承认自动结晶的效力,但从实践看来,无限制的自动结晶会危害交易安全,不利于浮动抵押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参照国外的做法,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从自动结晶的合理性、自动结晶的公示以及自动结晶条款约定内容的限制三个角度,对于如何完善自动结晶的立法,提出自己的建议。第四章是关于浮动抵押的清偿顺位问题。当发生法定或约定的事由,浮动抵押便结晶为固定抵押,而关于其顺位应当如何确定,则有多种说法。笔者将浮动抵押权与各种债权人一一进行对比分析,从而确定浮动抵押的顺位。第五章是关于浮动抵押的限制性条款。限制性条款在抵押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样存在很多消极影响,笔者采用比较法分析了其意义,并讨论了是否应当在我国发展和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