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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论辩接受是在法庭庭审这个特殊情境之中,接受者对法庭论辩的待接受对象,通过受前评价继而选择接受态度的过程性活动。它以法律论辩活动为平台,以法律论辩的逻辑思维为基础,体现出此种特殊接受行为的内在逻辑与方法论特性。本文对法庭论辩接受的探讨,是在逻辑学方法论与法律思维方法论相结合的理念下,既从横向维度探讨法庭论辩接受中谁接受、接受什么、哪些因素影响接受以及如何接受的问题,又结合语用学的角度进行纵向剖析,不仅解决接受中客观要素的可接受力问题,还要考虑接受主体的主观态度选择的理性问题。本文的第一部分论述了接受的内涵和特征。该部分首先揭示和剖析了法庭论辩接受的含义和要素,指出法庭论辩中的接受是在法庭这个特殊的场所中,接受者结合法庭论辩的程序活动,对待接受对象做出是否接受的态度选择的行为活动;该行为活动包括接受者、接受对象、影响接受的因素以及接受的过程等要素。在此基础上,逐一分析了法庭论辩接受的各个不同特征如接受主体的限定性、接受客体的特殊性、接受适用的复杂性、接受结果的确定性以及接受行为的时效性,从而彰显出法庭论辩接受的特殊性。文章第二部分在前一部分考察的基础上,再从语用学角度详细论述了影响法庭论辩接受的各个因素,包括内容上的法律合规性、形式上的逻辑有效性以及语境选择性。其中,在考察法律合规性时,明确指出要保证内容的正确、程序的合法同时也要考虑法外诉求的合理性存在;在剖析逻辑有效性时,纵向逐一分析法庭论辩的逻辑结构、逻辑方法与逻辑规则;在分析语境选择性中,重点探讨了接受主体的主体情境因素和法庭论辩的劝导效用。最后一部分的论述是关于接受主体应该如何选择接受态度的方法论探讨。接受者在选择接受态度之前要对待接受对象做出客观公正的受前评价,充分认识到法庭论辩接受活动本身是确定性与差异性的统一。法庭论辩接受的确定性表现为逻辑有效的内部证成和正确相关的外部证成相统一,同时要合理控制和把握语境的选择和劝说力;法庭论辩接受的差异性体现在由于接受主体的多元化引起的控方的较高验后概率、辩方的局部支持和裁方的判定高概率三个方面。接受者在态度选择上要以接受的确定性与差异性的统一体现司法公正,坚持接受的确定性而不排斥接受的差异性,体现接受的差异性时要以确定性为基础,只有理性地将二者相统一,才可科学合理地实施接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