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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时代,传统产业与互联网的融合不断加深,推动了产业的转型升级,加速了经济的发展,同时催生出七千多万平台劳务提供者。由于平台用工具有诸多的新特点,传统劳动理论遭遇了巨大的挑战,大量的平台用工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平台用工纠纷得不到妥善的处理,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平台劳务提供者主要分为两大类,平台公司自己用工和平台网络使用者用工。平台公司自己用工的人员较为固定,如公司内部的财物人员、管理人员,这类人员与公司的人身、财产、组织从属性都较强,因此与公司之间应为劳动关系。此类人员与公司的用工纠纷较少,不在本文的重点研究范围之内。平台网络使用者用工又称“网约工”。本文重点研究论述的对象为与平台公司经济从属性较强,其他从属性较弱的网约工,此类人员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多的争议,用工纠纷多发。互联网平台环境下,企业的用工模式与用工特点发生了明显变化,用工方式更加灵活多样,劳动报酬给付形式更加自由,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从属性逐渐弱化,平台劳务提供者不再具备完整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在当下僵化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和传统劳动法的二元保护模式下,大批的劳务提供者难以得到劳动法适当的保护。平台用工纠纷得不到妥善的处理,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实现保护劳务提供者的基本权益、同时考虑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促进互联网经济稳定发展的目标,笔者建议打破当下劳动法的二元保护体系,对平台劳务提供者进行适当的保护,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抓起,立法上,设立中间型劳动者保护制度,对经济从属性较强、其他从属性较弱的平台劳务提供者进行倾斜保护;司法上,转变审判思路,注重对从属性的实质审查,适当从宽认定劳动关系;同时,改革社保制度,实行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脱钩,改进工会工作方式,明确平台公司主体责任。本文以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的法律适用为题,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平台用工纠纷的特殊性。首先介绍了当前我国互联网平台用工的发展现状,在用工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平台用工纠纷的主要类型。然后以互联网平台用工的诸多有别于传统用工的特点展开论述,以此对平台用工纠纷定性。第二部分论述了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法律适用现状。首先介绍了当前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的法律适用依据,在法律适用依据的基础上,平台用工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有三个:现有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囊括平台用工关系,司法实务中同案不同判频发,平台劳务提供者权益保障因劳动关系无法认定而落空。平台用工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成因主要为劳动立法落后于社会现实,认定劳动关系的思路陈旧,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是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互联网监管部门缺乏经验。第三部分介绍了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的优化路径。首先介绍域外国家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的处理模式,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例,英美法系以美国为例。美、德对平台用工纠纷的处理模式与裁判思路中,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设计、相对宽泛的认定标准以及第三类劳动群体权利的扩展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立足我国当前平台用工纠纷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域外经验,笔者提出了互联网平台用工纠纷法律适用的路径设想:从长远上,我国应该改变当前“二分法”劳动关系认定格局,设立中间型劳动者保护制度,为平台劳务提供者的权益提供适当的法律保障。短期上,从转变审判思路,改进工会形式,明确平台主体责任等多方入手,保障平台劳务提供者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