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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融合衔接问题日益突出,保险立法中采取“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二分法的立法体制,因此,通说认为损失填补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排除其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但是人身保险中的商业医疗保险兼具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一些性质,针对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学术界众说纷纭,保险实务及法院判决中更是难以达成一致的观点。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完全排除损失填补原则在医疗保险中的运用,将有违保险原理。本文首先列举了两个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保险案例,引出保险界、法律界和司法界对商业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存在的争议;其次,笔者从对我国当前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状况进行介绍;再次,本文第三、第四部分主要对商业医疗保险中损失填补原则的适用可能性分析并试图对费用型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的重复给付提供一条可行的解决方案;最后,本文第五部分结合争议原因,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以促进保险立法的完善,并给保险公司提出在现行立法环境下如何应对的建议。希望能通过本文的研究对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做出绵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