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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矿产资源丰富,矿业是其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其矿产资源采、选、冶、加工工业经济占全省工业经济约25%。然而,矿业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近年来,湖南提出并实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成为湖南建设“两型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拟通过对生态补偿机制的有关理论研究,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湖南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建立生态补偿标准模型,并通过案例分析验证建立的生态补偿标准模型是否合理。主要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1)湖南矿产资源的开发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目前,湖南已初步出台了一些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政策,如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开展生态补偿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等,但是,还存在缺乏有效资金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匮乏等问题。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生态补偿实践经验丰富,诸如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设立“恢复”基金、生态税等多种方式,为湖南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借鉴意义。(2)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标准模型。补偿标准由两个部分组成:生态破坏损失和环境污染损失。生态损失包括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以及生态修复费用,而环境污染损失由于难以准确计量,采用排污费标准计量。(3)通过投入产出价值模型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征收对各个产业部门的影响分析表明,在对矿产资源开发征收生态补偿费为0.82%的情况下,征收生态补偿费对采掘业本身影响最大,达1.84%,其次是矿产品加工业1.59%,金属产品制造业1.28%,机械设备制造业为0.47%,建筑业影响0.35%。生态补偿收费对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业和社会保障业影响不大,仅为0.12%和0.10%,远远低于总的物价上升幅度0.32%。这项研究为制定合理的生态补偿费率范围提供了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