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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1999年12月25日颁布,并于2000年7月1日生效施行。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海事法制的一大进步,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海事司法体系,同时也结束了海事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审理海事案件的历史。《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和有益补充,与《民事诉讼法》相比,包含不少新颖的制度,海事强制令便是其中之一。该制度解决了海事法院多年来无法通过责令被请求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保护请求人合法权益的难题,消除了适用法律不当的顾虑,完善了我国的保全制度。它的出现为维护海事经济次序和法律关系以及维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如同任何一项新的制度会存在缺陷,海事强制令制度在海事诉讼实践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既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也有立法规定上的空白,这些都阻碍了海事强制令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因此,对海事强制令制度进行理论探讨以及对该制度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阐述了海事强制令的概念,通过对行为保全含义及特点的分析,揭示了海事强制令具有行为保全的性质,之后论述了海事强制令的管辖,以及与实体案件管辖之间的关系,最后分析了申请海事强制令的要件以及作出海事强制令的程序。女女第二部分探讨了海事强制令制度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联系与区别,通过将海事强制令制度与先予执行制度以及财产保全制度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建立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三部分探讨了海事强制令制度与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海事强制令制度是在借鉴国外类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的,主要是英国的“玛瑞瓦禁令”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假处分”制度,通过介绍两个国外相关法律制度并将它们与海事强制令制度作以比较,指出海事强制令制度的独创之处。第四部分重点论述了海事强制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海事强制令制度在海事审判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强制令的规定稍显简单,仅11条,很难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此,笔者主要从完善诉前海事强制令制度、构建海事请求人的义务机制、完善被请求人的救济途径以及完善海事强制令的域外效力四个问题入手,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的建议,以期海事强制令在实践中更好的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