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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作为现代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具有重度干预人民权利的性质。当发生税务行政诉讼时,在纳税人与征管机关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权利,实现税收公平。税务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行政诉讼基础规则的规制,但税务行政诉讼也有自己的特性,不能完全照搬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与模式。而我国学界与实务界对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关注甚少,因此结合我国税收执法和涉税行政诉讼审判的实践,对税务行政诉讼举证问题的探讨就尤为必要。本文写作的目的是通过分析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独特的功能,论述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与其他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的差异,试图为完善我国的税务诉讼理论以及更好的指导税务诉讼实践提供一种思路。本文从介绍税务行政诉讼基本情况入手,通过研究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学说、部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美国等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理论与实务,对照我国现有的相关的法规与实际情况来引出笔者对构建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构想。第一部分,介绍了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情况,包括定义与特征,附带说明了诉讼模式对举证责任的影响。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方面的理论以及实务,以期对构建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有所帮助。第三部分,说明我国现在涉税举证责任方面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不足,并且简要分析了原因。第四部分,依据现有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则,很难解决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所遇到的问题,因此第四部分作者提出了构建我国税务行政诉讼的建议。这是本文的重点。笔者认为,研究举证责任制度,必须研究推定规则,因为推定影响甚至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构建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应该以“规范说”为基础,并适当的借鉴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举证责任制度分配的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构想:以被告税务机关承担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为一般原则,以原告纳税人承担举证责任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