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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财富之母”,可见土地对于社会财富增加而言是何等重要。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们国家快步发展经济,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工业的快速发展避免不了对环境的损害,工业“三废”通过各种途径以及反复的演变最终沉降到“土壤”中。农作物产量的提高是建立在大量施用化肥、农药等物质的基础上,由于这些有害物质利用率低,他们中的一大部分最终沉积在土壤中。经长年累积,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越来越多,以致最后有害物质增加量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造成“土壤中毒”,诱发各种问题,如危害人体健康,土地产量下降,造成经济损失等。农业用地土壤遭受污染的形势日益严峻,然而我国法律制度对于防治这方面的污染却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我国环境单行法并没有对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做出系统性的规定,关于这一方面的规定只是零散的出现在其它法律之中,且涉及土壤污染的这些条款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只是提及,因而不能起到防治的效果。《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现阶段我国唯一一部专门针对土壤而制定的规章制度,它给出了土壤中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安全标准。这部法律是在1995年颁布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有许多规定都不适应现阶段防治土壤污染的需要了。因此,这一部规章制度也要完善。我们放眼向外,日本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美国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通过颁布一系列的相关法案保护土壤环境。通过对两个国家法律的解读和分析,再结合我国实际,可以借鉴相关合理的法律制度,如美国严格的民事责任制度、日本的土地识别制度等等。在完善我国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方面,在逻辑上主要是从预防、构建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整治法以及完善监管和法律责任三大方面提出建议。在预防上,应该构建农业清洁生产制度、农用地土壤的日常监管制度,其中农业清洁生产制度规定了农田施加物的施用标准;而构建农业用地日常监测制度是预防污染的必要前提。治理上主要建议,构建农业用地土壤污染整治法,包括整治程序的启动(时间、主体),治理的标准选择,“毒地”识别制度等等。完善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监管主体的确定、构建公众参与制度、加强执法力度等;完善法律责任方面,建议应当严格民事责任、完善行政责任、适当增加刑事责任以及增加责任主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