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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贸组织的各项协议中,存在着众多复杂、分散的例外条款。其中,一般例外条款尤其引人注目。其分布广泛,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它允许世贸组织(WTO)成员方为维护特定的国内公共政策目标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可以采取减损或免除WTO义务的措施。为世贸组织各成员方为维护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而背离其义务开辟了“免责”通道。我国现已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方,在实施和执行WTO各协议的实践中,完全有权合法、有效地运用WTO一般例外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实施贸易限制措施,以维护我国的经济主权和安全。由此可见,研究WTO一般例外条款意义重大。但在我国国际法学界,对一般例外条款的研究几乎一片空白,本文拟对该条款作出初步探究,并针对我国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提出全面、实用的法律对策。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指出对WTO一般例外条款予以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为WTO一般例外条款概述。首先指出例外条款的概念及分类,其次列出一般例外条款的概念及架构,然后阐述一般例外条款产生的历史和原因及其法律特征。 第三部分着重阐述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法律实践。首先回顾了WTO一般例外条款的基本援用情况,其次阐述了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法律实践。 第四部分分析了援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条件。在该部分中,本文重点分析了“不构成任意或无端的歧视,或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与养护可枯竭自然资源相关”、“与国内生产或消费一起限制”等几个重要条件。 第五部分是中国针对WTO一般例外条款应采取的对策。在介绍我国利用一般例外条款的法律现状及不足之后,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