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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人们对行业协会这一主体的关注日益凸显。在学术领域,行业协会已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课题。许多学者从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角度对行业协会的产生、发展、机制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但统观法学领域的研究现状,现有成果尚不能完全满足行业协会发展的理论需求,而这些理论既是对行业协会进行更深层次研究的基础,又是丰富法学基础理论的助推器。本文以行业协会为对象,以经济法理论为基础,从经济法的视角对行业协会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研究。一方面,用经济法基础理论来指导行业协会的准确定位,理顺行业协会的职能设计和自律机制的相关问题,对行业协会的消极功能进行制度预防;另一方面,通过对行业协会相关问题的研究来丰富经济法基础理论,例如经济法功能的实现、经济法秩序的拓展。笔者在肯定和支持行业协会的职能设计和自律机制的基础上,对行业协会的积极功能的实现提出了建设意见,同时,也对行业协会消极功能的法律规制进行了思考。具体内容布局如下:第一章在对行业协会的产生与特征进行探讨,并在对与行业协会相关的概念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廓清了我国现代行业协会及有关概念的内涵、外延,提出行业协会是一种独立的,以增进行业利益为目的,非营利的中介性社团法人。第二章对行业协会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界定并做出详细的分析说理。对于行业协会究竟应该归入那一部门法的主体,理论界争议不断,而尽快解决行业协会的法律主体定位问题对于行业协会的发展、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鉴于其符合经济法以协调微观市场和宏观调控为己任,保障经济运行,防止经济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的宗旨,体现经济法所具有的本质属性,而提出应将其归入经济法主体的范畴。第三、四章以行业协会的职能为出发点,延伸到自律机制建设,对行业协会的积极功能及其对经济法理论的价值进行了探讨。指出行业协会的服务职能、协调职能、自律职能的行使所具有的功能,综合起来体现为克服市场失灵与防止政府失灵,是对市场和政府功能的有益补充,在维护个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协调发展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有助于经济法功能的实现;同时,行业协会自律机制中所体现出的维护公共利益的价值追求反映了行业协会自律与经济法秩序的契合。第五章从行业协会消极功能的角度进行思考,对最近通过的《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进行了解读,并提出尽快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和制定统一的《行业协会法》是对行业协会的消极功能进行治理的必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