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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境权”开始作为一个法律概念频繁出现于国际文献、法学著作和司法实践中。学术界更是百家争鸣,各种学说不断涌现,包括“人权”论、“代际公平”论、“环境共有”论、“自然体权利”论、“动物解放”论等等。各国国情不一,法律体制相异,采用什么样的学说作为自己的环境权理论基础,不仅需要学者的大声疾呼,尚需要立法者的慎思明辨。当前中国,是否真的需要这样一种权利?怎样安排这样一个权利,是仅仅作为一项人权,还是在相关法律部门中作出全面的规定,使其成为公民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有力“武器”?环境权究竟该怎样构成?本文首先要回答的是当前的中国,是否需要环境权?回答是肯定的。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烫手山芋”,既不能扔之不管,又无比烫手。环境问题解决得好,不但有利于人民大众的身体健康,而且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国家发展和进步的根本性问题。解决好环境问题,不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个组织和个体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有义务披露环境问题,大力宣传环境法制,调动每个公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每个公民也有义务积极参与环境问题的处理和解决,监督国家机关的决策、检举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公众参与原则,是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公众参与却面临很多困难,我认为最主要的困难是手段的缺乏。公民缺少保护自身环境权益和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有效手段,无力制衡违法行为。环境权,应该成为公民手中的有力武器,与一切违反环境法的行为作斗争。其次,我们应该将环境权放在哪?可否仅仅作为一种人权,放在宪法层面?我认为这样设计是失败的,既然是能够运用的武器,就不应该仅仅成为口号,高不可攀。公民所享有的环境权,应该是实实在在的权利,是可以随手使用的权利,是能够诉诸法院获得保护的权利。如果将其设计为宪法权利,这些都无从做到。再者,环境权究竟应该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呢?就目前中国法律环境和实际需要来看,环境权应当包含以下这些子权利:环境平等权、环境知情权、良好环境享受权、环境安全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