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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冒险规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该规则在上个世纪曾经成为美国侵权法上风行一时的抗辩事由。其适用范围从最开始的雇主-雇员关系逐渐发展到了过失侵权领域,甚至是严格责任领域。一旦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自甘冒险,则完全阻却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诚然,自甘冒险规则的兴起保护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但是,该规则无节制地发展加之严苛的适用结果,渐渐受到美国侵权法学者的诟病。究其原因,是因为比较过失这一较为温和的理论的兴起。自此,一场关于自甘冒险规则存废的争论拉开了帷幕。近半个世纪,在比较过失理论盛行的背景下,美国侵权法学界对自甘冒险规则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在这一过程中,美国学者对自甘冒险规则进行了内部的类型化,并与比较过失进行对比,以期寻求出一条合理的进路使这一古老的规则能得以存活。然而,在2000年美国法学会颁布的《侵权法(第三次)重述:责任分配》中,自甘冒险规则甚至一个字也没有提。经历了一个世纪的发展,半个世纪的争论,自甘冒险规则在美国侵权法领域最终走向了消亡。但是,一个古老的规则就此消失,也渐渐引发了美国侵权法学者的反思。自甘冒险规则固然有诸多缺陷,但是如此因噎废食的做法绝非万全之策。完全废除自甘冒险规则,留下了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扰。在不断的探索和研究之后,有学者提出了“完全选择权”理论。这一理论可以认为是民法的基石—个人主义的体现。而恰恰也是个人主义,支撑起了自甘冒险规则。只要个人主义的基石不破,自甘冒险规则就不应该走向消亡。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自甘冒险规则相关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适用自甘冒险规则的案例。而且,我国在私法理念发展之路上才刚刚起步,未来的道路要想走得长远,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不容忽视。因此,我国侵权责任法承认自甘冒险规则作为独立的免责事由,有利于私法观念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必要性。另外,自甘冒险规则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则可以很好地融合,例如,自甘冒险规则与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过失相抵规则可以并行适用;与合同法相关条文的冲突也可以解决;与保险法相关制度的结合也能更有效地发挥规则的作用。因此承认自甘冒险规则也具有可行性。但是,我国自甘冒险规则的构建也需要借鉴美国法上的经验,避免出现适用范围过宽,适用要件过于松散的结果。因此,我国应当明确自甘冒险规则真正的含义,并严格限制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要件。如此,方能真正实现自甘冒险规则的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