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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是我国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自治的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城市管理的好坏,更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能否持续发展和社会能否实现长期繁荣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我国社区自治始于上世纪90年代,迄今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当前它达到何种水平?面临哪些问题?今后该如何建设?这是本研究的主要问题。本研究是一个定性研究,以A社区为案例进行了实地调查。在调查中发现,A社区在社区自治开展过程中,既有相对顺利的工作,也有不尽人意的工作。那些相对进展的较好的工作,本文认为其主体边界清楚,事务边界明确,相关主体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社区事务;那些相对进展不顺的工作则主体的边界不清,具体负责事务划分不明,自治过程中将行政性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混淆,造成居委会的行政化倾向。因此本研究认为,对于实现良好的社区自治,社区自治的边界划定是一个关键因素。对A社区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后,针对如何划清社区自治的边界,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一是要从自治主体上划清,二是要从社区事务上划清。从自治主体上划清边界,是将相关主体划分为行政性主体、有政府背景的社会团体、社会性主体和市场性主体四类,行政性主体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与社区自治相关的政策、法规,保障社区建设和自治的外部环境,提供社区运行和发展的资源;有政府背景的社会团体为社区发展和建设提供相关资源和技术服务,在社区开展相关非盈利性便民服务;社会性主体进一步细分为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分别负责社区自治事务和参与社区自治事务,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市场性主体为社区提供服务,保障和完善社区服务。从社区事务上划清边界,是将社区事务划分为社区自治性事务、社区行政性事务、社区其它事务三类,其中社区自治性事务主要包括居民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事务;社区行政性事务包括公共服务事务和社区行政与组织事务;将社区服务事务和需要归类为社区其它事务。在自治中,社区处理自治性事务,政府给社区提供政策和资源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通过参与政府的“购买服务”,参与社区建设、为居民提供服务。因此,本研究基于这样的划分,将政府、社区、市场在社区中的权力和职责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每个主体都有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边界。正因为有边界,基于实现良好的社区自治的目的,相关主体在各自相应的职权范围内开展自治,其权力和职责是有限的,政府的权责有限、社区的权责有限、市场的参与也有限,我国的社区自治是一种社区有限自治+政府有限管理+市场有限参与的有限社区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