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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劳动关系是相对于典型劳动关系而言,它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不断推进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与传统典型劳动关系具有诸多不同,现行劳动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传统典型劳动关系基础之上而构建的,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调整较少,出现明显的滞后性及立法的空白。因此,对非典型劳动关系进行立法规制,对完善劳动关系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扩大就业、维持劳资关系和谐、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均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法学角度,采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对非典型劳动关系内涵、产生原因、立法现状及不足、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系统研究,主要内容和创新观点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部分阐释了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内涵,并对非典型劳动关系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非典型劳动是指由于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传统典型劳动关系的一般形态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具有多重性、灵活性、稳定性差等特点,它与劳务关系既有联系又有本质区别,属于灵活就业范畴。第二部分对非典型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内因、外因进行了深入剖析。产业结构变化是非典型劳动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企业雇佣劳动力的弹性化是非典型劳动关系产生的动力;劳动关系主体价值观念转变是非典型劳动关系产生的内因;政府就业政策的调整是非典型劳动关系产生的外因。可见,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产生及其发展是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社会价值观念变化因素,是众多因素作用的结果。第三部分对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分析了其存在的不足,对外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经验进行了考察。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主要规定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现行立法存在调整范围窄、立法体系不健全、主体资格标准缺失、没有反映非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对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订立与解除、劳动者资格条件、雇主责任等方面均予以严格规定。第四部分阐述了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立法的理念、原则和具体措施。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构建应以“促就业、保民生”为立法理念;立法时,应坚持扩大就业原则、对劳动者倾斜保护原则、劳动权保障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立法规制的内容应主要包括非典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条件、适用范围、劳动基准、社会保险制度、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