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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犯罪事件是社会矛盾激化的产物,具有群体性、暴力对抗性、严重社会危害性三种特性合一的特殊性犯罪事件,当前已成为影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首先,群体性犯罪事件发生的原因具有特殊性,不仅是参与者的利益趋向所致,还包括国家治理社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参与主体具有多样性,包括有合法利益诉求的人和非法目的的人;最后,群体性犯罪事件中犯罪形态具有复杂性,包括犯罪主体的罪过和犯罪行为方式。因此,如何认定群体性犯罪事件中的犯罪行为以及如何对犯罪人进行刑罚裁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本文除引言外分为四个部分,共计26000字。第一部分是问题的起源。首先介绍贵州瓮安事件发生的经过,然后通过分析瓮安事件系列案件适用刑法的概况,说明群体性犯罪事件适用刑法过程中存在的争议。第二部分是群体性犯罪事件适用刑法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了群体性犯罪事件发生的特殊原因。然后从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刑罚的预防目的和刑法不得已原则三个方面,从理论角度分析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刑法适用,用以弥补社会治理的缺陷,再结合刑法有关犯罪的规定对群体性犯罪主体施以与其刑事责任相当的刑罚。?第三部分是群体性犯罪事件中罪性分析。首先对群体性犯罪事件参与主体的类型进行分析,明确何种参与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然后对群体性犯罪事件主体之罪过方面进行分析,其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异于一般犯罪主体,且各主体的罪过内容亦不同;得出群体性犯罪事件中行为人之间存在不同的分工的结论。最后对群体性犯罪事件中参与主体从其分类、罪过和行为三个角度来认定群体性犯罪事件中的共同犯罪行为,进而对共同犯罪适用罪名问题和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与总结。?第四部分是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刑罚裁量。通过分析刑罚裁量的基本原则与政策、刑罚裁量的效果以及群体性犯罪事件的量刑规则,总结出对群体性犯罪事件中犯罪人进行刑罚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考虑的效果。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适用刑法和刑罚,以达到有效预防群体性犯罪事件发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