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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林在森林资源中占据主导地位。国有林的林地面积占全国森林面积的42.16%,国有森林资源的蓄积约占全国森林蓄积的69.56%。实现国有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国家的生态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意义。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国有林区存在着资源性、结构性、体制性和社会性矛盾,严重制约了我国林业的发展水平。在四大矛盾中,主要矛盾是体制性矛盾,而体制性矛盾主要表现为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滞后。 本文通过对国有林权制度改革的研究,将对国有林区现存矛盾的顺利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林权改革推动国有林产权实现明晰、排他和可交易,从而增强经营者对森林资源的自觉保护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根本上杜绝盗伐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发生,实现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可以把林业转变成为一个可以实现效益的投资载体,打破国有国营的单一机制,积极引入民营机制,通过建立多元投入机制,解决林区投入不足的问题;把林业工人转变成投资者,使广大林业职工“家家有其山,户户有其林”,既扩大就业渠道,缓解社会就业和职工下岗再就业的压力,又大幅度增加林业职工收入,从而解决林业职工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问题。 本文首先综合运用国有资产管理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生态经济学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结合当前国有林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状,重点研究了市场调节为主、多元产权主体并存的国有林区新型产权制度。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新型的林业价值理论体系——林业价值分类经营理论,将林业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作为经营对象,确定价值经营主体,把握价值经营规律,以价值的增值为经营目标,实施分类经营,分类管理。提出国有林必须实行价值主体分置,把生态价值交给政府,把经济价值交给个人,国家最终减少对经济价值的追求,而始终致力于生态经营,把生态价值的发展与扩大视为自己的最高目标。之后,又战略性提出并确立了“远封近分、三林流转、大力发展民有林”的国有林权制度改革模式,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所有权,不削弱森林、林地现有生态功能,总体上保持国有主体不变的基础上,适度引入民营机制和民间资本,激发群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建设投入的多元化、社会化,推动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林区经济的发展。并进一步分析和研究了地方政府、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保障体系等如何进行角色转换和行为调整,适应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国有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有效推进提供支持。最后,本文对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