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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旺盛。政府为了满足丰富的公共服务需求,试图探索通过契约方式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多元化的供给渠道,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这种方式即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这一模式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推行,并对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节约行政成本有着很好的效果。特别是英美国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有着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对于保障这一模式的规范运作有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近年来也在探索中逐步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2013年《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促进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实践中各地政府积极地探讨并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是目前我国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缺少立法上的依据,很多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也杂乱分散,效力较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现实中存在很多法律困境暴露了这一制度运行中的弊端。如基本问题界定不清、购买方式不明确、购买合同不规范、监督评估程序不完善等。因此,我国亟需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进行详细明确,完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总结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困境,借鉴英美国家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法律规制的经验,从而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逻辑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进行概述,首先从购买服务的性质、主体和范畴三个方面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问题进行界定;其次从反垄断法和合同法两个角度进行法学分析;最后从直接与间接两方面概括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中的法律困境,通过总体描述发展历程、具体结合案例分析的方式呈现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现状,并归纳出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律困境。第三部分是对国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与经验的借鉴,重点选取了英国和美国两个具有比较成熟发展经验的国家的实践与法律规制进行研究。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制度的构建,先从确立立法依据这一基础层面着手,到从实质性和程序性法律规则进行具体层面明确。实质性规则包括明确购买范围、服务标准、购买方式及服务提供机构的准入资质;程序性规则包括规范合同内容和购买流程、完善监督制度、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等。希望通过从以上三个层面建立起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