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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制度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渐产生的。作为事后补救措施的刑事赔偿在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不可替代的功能。1994年5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第一部由国家承担责任的法律,它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结果。这部法律颁布实施对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肃执法,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对保证社会生产力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对实现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我国保障人权的法制形象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赔偿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里程碑,是先进法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肯定这部法律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而客观地看到,由于这部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些瑕疵,以及社会各界对它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本文试从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刑事赔偿的范围和免除、刑事赔偿程序以及刑事赔偿的执行四个方面,阐述这部法律在立法和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本文在当今世界上比较典型的三种归责原则进行介绍和分析,并对各自的利弊进行评论,发现很少国家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因单一的归责原则难以解决复杂的侵权责任问题,而是实行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很好的解决了现实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违法归责原则过于单一,无法涵盖整部法律,由此引发了学术界的争论,司法运用上的不统一,给司法人员执法造成了困惑。我认为即使违法责任原则可以作为整个国家赔偿法的主导原则,但是在刑事赔偿的特殊情况下,它无论如何都不能作为刑事赔偿的唯一归责原则,应当建立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以违法责任原则为辅助,以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的归责体系,完善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第二,由于我国刑事赔偿的范围比较窄,相应的免责范围就大,一方面对于应该给于刑事赔偿的案件,相当普遍地存在着误用、滥用国家免责条款,规避赔偿义务的行为。另一方面存在立法缺陷,法条表述粗糙、简陋、易造成理解分歧。本文特从易产生分歧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和故意作虚伪供述的免责条款理解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于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拘留、逮捕,最后作了无罪处理的,应否赔偿,法检不一,我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