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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交通和通讯的发展日新月异,世界正日益缩小成为一个地球村,跨国界的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而且复杂,但主权国家依然并将长期存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也同样会长期存在。这就导致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冲突依然存在而且变得比以前更为重要。我国加入WTO将近7年,日后必将更多地参与国际交往与合作,而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得到较好的发展,因此,为了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更好地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研究国际国内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就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现状评析和完善我国涉外合法律适用立法的构想四方面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进行了研究。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理论进行了探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理论经历了法则区别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当事人意思自治说、最密切联系说四个阶段。现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普遍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法律适用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能最大限度地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意思,而最密切联系原则使法官在当事人未有效选择法律时确定准据法成为可能,两原则的结合形成一套完备的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机制,我国立法采用了这套先进机制。第二部分研究了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分析了各国就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的有效性、合同的成立及效力通常以何种法律为准据法及其理由。笔者认为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应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准据法,如果依本国法无缔约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缔约能力,则应该认为当事人有缔约能力。合同形式的有效性问题,笔者认为应坚持使合同有效的原则,只要符合缔结地法或准据法中的一种,就应当认为合同在形式上是有效的。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笔者认为在不违反法院地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应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因为合同准据法本来就是以调整合同的效力为初衷的。第三部分对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现状作了一些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涉外合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笔者认为我国基本建立了一套处理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机制,但在立法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意思自治原则下,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可以协议选择或协议变更选择的法律,这是符合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但立法应对选择的法律或变更后选择的法律做出限制:不得使已成立的合同归于无效且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利益;立法应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对于一些特殊合同,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弱势一方利益的目的,应当排除当事人的意思治。最密切联系原则存在的问题是,立法虽然对一些合同给出了指引性的最密切联系地,但现实生活中的合同是复杂的,这些指引性的规定远不能满足需要,日后立法应当确立一个比较详细的可操作的标准,让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