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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其理论和实践就成为法学界的重要课题,并且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其中有经济法学者从经济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和法学的角度应用多学科的理论对其进行的肯定性和证成性研究,也有其他传统部门法学者从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法律部门独立的标志方面对它提出的质疑和诘难。这一方面反映出了经济法对传统法治模式的反叛,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经济法制度化的困难。本论文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探索经济法“独立”或“独特”的理论根据和制度依托。本论文的基本观点是,经济法不仅是一个新型的法律部门,而且也全面渗透了当前法学理论范式的转换和变迁。经济法的实质化特征是其“主客一元论”理论范式对传统法治“主客二元论”理论范式的超越的具体表现。经济法的实质化必然会引发诸如法治的确定与变化、法制运行的封闭与开放、普遍性与特适性、法律实施中的强制与自觉等理论争执和实践冲突。易言之,经济法国家干预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和规范性(制度化)是当前经济法制度建设中的两大理论和实践课题。解决这一关联问题的基本思路是,对传统法治理论、制度模式及其思维方式进行反思,对现有的法律资源包括民商法、行政法乃至刑法和诉讼法的现有制度进行深入发掘和制度重构。借鉴政治学、社会学以及法理学的相关理论成果,我们认为,程序主义的法律模式是解决经济法运行正当化和规范化的有效路径,以程序法为核心的法律模式不仅可以弥补经济法在实体法方面的不足和缺陷,也可以实现国家干预行为的法治化。 本文在整体上由绪论、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在绪论部分,作者首先交代了论文选题的依据、论文创作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然后对当前学术界对经济法运行的程序机制的研究现状作了简单的评述,并指出了理论研究的成果和不足,最后,提出了针对国家干预法治化这一经济法的核心命题的理论和制度对策,并对论文的整体思路、框架结构以及写作方法进行了初步的阐释。 围绕着论文所确立的“经济法的理论范式及其运行的正当程序机制”这一主题,论文的正文部分从以下六个部分对经济法运行的理论和制度问题进行了论证: 第一部分 经济法理论范式的转换。主要是应用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的“范式”理论,对经济法和传统民商法的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和道德观进行了对比分析,从而确立经济法是不同于传统法治的、以“主客一元论”为基本理论范式的新型法律部门,其产生、发展和运行有着深厚的客观经济基础和主观理论渊源,而不是法律制度内的简单变革。范式理论是一种整体主义的认识路径和认识方法,论文没有对它的具体内容做过多的评述,只是应用它的基本思想和分析模式,对经济法与传统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