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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资本和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投资方式、投资工具也在我国获得较快的发展。由于历史和实践等各方面的因素,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只存在契约型基金这一种基金组织形式。而在契约型基金的发展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有人提议改进契约型基金有关制度,也有人建议引进公司型基金,来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本文不具体对比两种方案的优劣,只是从理论上对引进公司型基金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研究,以供参考和研究。?本文一共由五章构成。?第一章是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般概述。本章一共包括两节。第一节通过不同的观点的介绍,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第二节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分类。证券投资基金有多种分类标准,基于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介绍两种分类标准。证券投资基金按照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按照基金份额是否可以回赎,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通过分类比较,了解公司型基金和相关概念,为下文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二章是关于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分析。本章分三小节。第一节辨析公司型基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形式组织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第二节介绍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内容。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主要有四方当事人即基金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并对该四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简单介绍。通过分析发现,该四方当事人是通过两层基金法律关系联系在一起的。第一层是发生在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之间,两者是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股权投资关系。第二层发生在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其构成信托关系。第三节对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和契约型基金法律关系进行比较。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多出一层法律关系,即投资者与基金公司的关系。但是,正是这层法律关系的基金公司的设置使得公司型基金内部治理优于契约型基金的内部治理。? ?第三章是对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国家的公司型基金制度的研究。本章共有四节。第一节主要是描述美国公司型基金的发展和美国公司型基金的特色制度,即独立董事制度,第二节主要是描述英国公司型基金的发展和其特色法律制度,即附加董事制度。第三节主要是描述日本公司型基金的发展和特色法律制度,即监察人制度。第四节是对三个国家的公司型基金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英国的附加董事制度、日本的监察人制度都体现了强化内部治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其进行比较,认为独立董事制度更适合于我国借鉴和引进。?第四章是对我国引进公司型基金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这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一共包括三节。第一节对我国公司型基金历史和现状的考察,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出现该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第二节阐述公司型基金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公司型基金中的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以及基金托管人制度,为有效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奠定了基础。第二,公司型基金通过声誉机制实现基金管理人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不仅有利于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同时也促进了基金管理业的健康发展。第三,基金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外部监管薄弱的国情客观上需求公司型基金的引进。第三节分析公司型基金立法的可行性,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分析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环境。公司型基金与我国现存的法律虽然存在矛盾,但是并非没有解决办法。第二,分析公司型基金经济基础。通过对公司型基金的运行成本和效益分析,笔者认为成本昂贵不能够成为拒绝公司型基金引进的理由。第三,分析公司型基金的社会基础。产权清晰的公司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都表明了我国引进公司型基金制度是可行的。?第五章是对我国公司型基金立法的构建。在立法模式上,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在运行过程中体现的法律关系具有很大程度的相同之处,因此与契约型基金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对公司型基金中特有的当事人基金公司制度的设计,在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的基础上,考虑其本身的特点,再予以特别规定。本章主要包括两节。第一节明确我国公司型基金立法应遵循的立法原则。主要包括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基金资产独立原则,有限责任原则,其中最应该坚持的核心原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公司型基金立法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不同于契约型基金的当事人基金公司予以详细规定。所以第二节主要对基金公司进行详细阐述。基金公司制度方面的设计主要是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尤其是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制度。不同组织类型的证券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职责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本相同,因此本文未再重复。?最后是本文的结语,阐述公司型基金引进的价值和意义。公司型基金通过强化内部治理,有效保障了投资者的权利。通过对各国公司型基金制度对比研究,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找到适合中国基金业发展需要的公司型基金制度。有利于指导公司型基金的实践行为,促进中国基金业的发展并与国际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