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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当前企业经营行为中,关联交易确实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或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等积极作用;但也有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关联交易既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同时又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限制。要真正实现对关联交易的有效法律规制和市场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有赖于国家立法、执法力度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本论文通过对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利弊影响、产生原因、公司法立法对策的详细分析,指出我国现阶段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作为民商专业的学位论文,本文拟主要从公司法的角度研究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本论文分四大部分,以下对每一部分的内容进行简要的概述。第一部分为关联交易的基席理论问题。首先对本文论述的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系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的任何财产、权利或义务的转移,同时指出关联人的法律界定是界定关联交易的关键。然后通过对各国立法例的比较,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和范围进行深入分析,虽然各国对关联人的认定方法不一,范围不同,但认定关联人一般都考虑“控制”和“重大影响”两个标准。并且系统阐述了关联交易的法律特征:关联交易双方当事人实质地位的不平等;存在着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关联交易隐含着集团内部的利益冲突与对立;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既可能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也可能是公平、公正的;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不公平及被滥用的巨大风险。关联交易是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和制度背景。本文第二部分从关联交易产生的物质基础、内部原因、外部因素三方面入手,分析了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关联公司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产生的物质基础,关联交易的特有功能也是关联交易产生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降低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时间,提高公司的营运效率,获取规模经济的效益,通过关联交易可以调节公司利润等。除此之外,关联交易的产生还有包括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传统公司制度中的公司人格独立原则以及监管制度不完善等深层次的原因。关联交易本身是一种中性行为。在交易双方即关联方的不同合力作用下,它可能出珊0弊两种可能。第三部分即对关联交易的利弊两方面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关联交易因其自身的特点在交易主体、关联集团、宏观经济三个层面上存在着一定的益处。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更重要的是,通过企业集团内部适当的交易安排,有利于实现企业集团利润的最大化,提高其整体的市场竞争能力,从而有助于企业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利益驱动下关联人滥用控制和影响关系,导致非法关联交易的大量出现,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虽然维护了控制性公司的利益和整个集团的利益,但损害了从属公司独立的经济利益,从而影响到从属公司多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导致利益关系的失衡。通过对关联交易利弊两面性的分析,得出对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对于关联交易,我们应该规范重于禁止。本文第四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这一部分通过对关联交易进行规制的立法模式的选择、立法原则以及具体的事前事后的法律制度进行论述,进一步指出修订后公司法虽然有多处规定体现了对修订前被广泛讨论的关联交易问题的规范,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但与此同时,这些对关联交易的规范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和全面性,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总之,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我们对其应有正确的认识,对关联交易加以合理法律规制,使关联交易能够扬长避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本文探讨,笔者希望通过合理的规制,达到既扬关联交易之长又避关联交易之短的目的,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