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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太过笼统,而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又极其复杂,所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都有不少争议,从而引发了敲诈勒索罪司法认定中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对敲诈勒索罪相关问题尤其是其行为构造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对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罪名进行辨析,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困惑和问题,为准确认定该罪提供更好的借鉴和参考。本文首先对学界关于敲诈勒索罪行为构造的主流观点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将被害人意思决定自由受限引入到构造当中,重新构建了本罪的行为构造,即:对他人实施暴力、威胁或要挟行为——对方意思决定自由受到限制——对方因意思决定自由受限被迫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以本罪的行为构造为主线,全面分析各个构造要素,全文共分六个章节进行论述,即本罪行为构造的重构及对五个构造要素认定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深入解析。首先,在评析本罪行为构造主流观点的基础上,对本罪的行为构造进行了重构。其次,对行为人实施敲诈勒索常用的几种行为手段进行了解析,本文认为使用暴力(包括当场)或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并就“两个当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取得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索财、强拿硬要三种情形下敲诈勒索罪分别与抢劫罪、勒索型绑架罪以及寻衅滋事罪的区别进行了论证。再次,深入解读了意思决定自由受限的主体、侵害方式及其程度。认为意思决定自由受限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还应包括公司企业等法人,特定情形下政府机关也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的被害人。侵害意思决定自由的主要方式为欺诈与胁迫,并分析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联系与区别。被害人因意思决定自由受限程度的不同会陷入恐惧或不情愿心理,同时,对以盗窃物品勒索财物的行为性质作了界定。最后,本文后三章对被害人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和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三个构造要素进行了评析,解析了处分的概念,界定了处分的主体和被处分财产的范围;认为财产取得与否及取得财产价值的大小直接影响本罪的犯罪形态及刑罚的轻重,讨论了取得财产的主体和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关于财产损失,认为敲诈勒索罪(既遂)的成立应以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为前提,且应以被害人的整体财产是否遭受损失为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