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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久治不愈,使我们感觉到落实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要性,研究政府环境责任问题已成为环境法工作者的一项社会责任。论文通过对资料的收集和分析,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和分析的论证方法,对政府环境责任特别是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做了一些初步的探索。全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是介绍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容。指出了地方政府环境责任就是地方政府环境政治责任、环境道德责任和环境法律责任总和。认为地方政府环境政治责任就是地方各级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必须合理作出符合民意的环境决策,并推动该决策执行,以及没有履行好这些职责时所应当承担的谴责和制裁。其责任的实现形式主要是质询和罢免。而地方政府环境道德责任则是地方政府的环境行政机关和环境行政人员所应当承担的一项责任,其责任范围就是充分保障个人的环境权、提供清洁的适合人类生存的公共环境产品与推动社会的清洁可持续发展。对于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其责任主要是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工作责任,根据环境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其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主要有撤销旧的错误的行政行为,重新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履行曾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法定职责;赔偿由于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失。而环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的环境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行政赔偿以及对应的刑事责任。本文第二个部分主要介绍了地方政府环境政治责任、环境道德责任和环境法律责任相互间的区别与联系。指出了三种责任间责任主体的不同,并对其责任范围的不同也做出了简要分析,除此外,对责任追究的主体和责任的实现形式也做了细致分析,对于地方政府环境政治责任来说,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责任追究主要是通过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来完成的。如果人大代表不能代表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意愿,则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可以将其罢免。其它政治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除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其提出质询和罢免以外,还可以通过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政党等来提出和推动对于政治责任的追究。地方政府环境道德责任的追究主体主要是社会大众,以及其它事业团体组织,每个人都是一个追究主体。其途径是通过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以及消极执行等方式来表达,而以责任主体的道德良知来达到责任的实现。而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包括两类,第一类就是责任主体所在的政府行政机关及其上级部门,另外一类就是行政机关之外的司法机关。其责任实现形式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