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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应该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一种经济利益和利害关系的结合体,这种结合体是以获取损害赔偿为目的,与转移风险紧密相连的,合法的。由于保险标的包括财产和人身两部分,因此保险利益可以分类为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利益中,既可以有形的、现有的财产表现出来;也可以无形的、期待的权利,责任,信用表现出来。保险利益学说的演变一般认为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学说、技术性保险利益学说、经济性保险利益学说三个阶段。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甚至成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重视保险利益,不仅符合保险制度的基本理念,而且对于捍卫保险制度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利益的性质是综合性的。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合情合理。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应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区别对待。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时,并不要求必须存在,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必须存在。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其必须于订立合同时存在,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则无关紧要。保险利益的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是通过保险人证明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即可。保险利益具有复合性。根据保险利益的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