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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2011年加入WTO后,经济不断的得到发展,同时受到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兴起的互联网金融的影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也日益发展起来,并对传统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造成巨大的冲击,我国的商业银行不但流失掉很多大型客户,还有很多潜在的客户也都投向了互联网金融的怀抱;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技术为平台而发展起来,有很多金融创新产品。客户能够方便、快捷的接触到各种金融产品,而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局限于经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日益在竞争中流失很多客户;同时由于P2P网贷利率灵活、余额宝利息较之同期商业银行高等诸多优势,商业银行的竞争力大大下降。由此可知商业银行需要作出一番改革,而改革首先需要合法进行,而商业银行的改革就需要在《商业银行法》的范围内进行,所以应当先对《商业银行法》做出修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是一个重大的事件,需要反复实践,但是我们可以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美国的商业银行的业务最开始是混业经营,后来由于变革变成了分业经营,但是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美国商业银行又着手进行混业经营,英国的银行业历经曲折的变化现在也是实行混业经营的模式,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日本的金融控股银行的发展都是混业经营有利于商业银行发展的最好例证。我国在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的时候,混业经营已经可以在43条找到很弱但存在的法律依据,而且如今互联网技术很发达,很多互联网金融产品都兼具很多作用,既能存款,还能够购买基金产品,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法》可以以我国特色的互联网经济发展为引导,再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在《商业银行法》中对混业经营进行明确的规定。同时纵观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其利率也都实现了市场化,虽然都是很缓慢,但是利率市场化有利于商业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自己独立自主决定资金定价权,有利于一国国民经济的增长。尽管我国在很早以前就开始倡导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的存贷利率仍然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的上下限幅度内确定,和P2P和余额宝以及别的宝宝们比较,其利率不灵活而且没有优势,所以《商业银行法》也应当对利率市场化方面做出一定的规定,早日在我国实现商业银行的利率市场化;同时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这一大难题一直是个困扰,虽然 P2P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民间借贷都能给中小微企业提供资金,但是由于其发展的不规范性,总是隐藏着很多潜在的风险,不安全因素很多,所以《商业银行法》应当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宽松条件,使得中小微企业能够在规范的环境中进行贷款融资,这样才能促进其发展,同时也能够减少不安定因素的发生。 因此本文通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引发的商业银行的问题,对《商业银行法》的完善提出建议,即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可以混业经营,对利率市场化做出规定以及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条件做出不同于大型的国有集体企业的规定。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其余的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大背景,从国外引进的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国际因素,但是仍然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做了适当的变通。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主要发达国家的经验,互联网金融因为其跨国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盛行过,而这些法系的国家都曾经有应对互联网金融的经验。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商业银行法》在互联网金融出现后显现的不足和滞后性,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方式和金融消费方式,其迅速的发展势必对我国传统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造成一定的冲击,第三部分主要阐述这种冲击。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对我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的建议,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商业银行法》必然要加快修改的步伐,以有效应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