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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国际公法规范的效力是国际法律适用的逻辑前提,效力不确定,存在国际法规范冲突时就无从选择。在苏丹情势中,由于安理会移交决议与其他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不明,存在法律适用困难的现象。探讨决议的效力对于法律适用、案件推进具有直接意义,也适应全面推进国际法治发展的大环境。通过比较在苏丹情势中出现的重要国际公法规范,明确安理会移交决议在国际公法体系中的效力,能够实现学术与实践的互动,为确定国际公法规范的效力冲突以及苏丹情势推进提供理论支撑。考察国际公法冲突实践情况,可以发现同一领域内的国际公法规范并未形成统一的体系甚至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在理论层面,通过理论实践的相互推进发展,学界在认识上逐渐形成统一,承认国际法规范体系确实存在效力等级差别,选择实质内容作为效力等级的判断标准,并演化出了国际强行法、对国际社会整体义务、国际罪行等更易于判别的概念。深入对比普遍管辖原则与安理会移交决议,根据国际公法效力等级理论对二者进行效力等级判断,发掘两者矛盾之处并设计可靠的等级判断主体。对于移交决议中与《灭种罪公约》存在矛盾的地方进行适用性考量,通过文本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公约与移交决议进行效力比较。通过比较得出,安理会移交决议在国际法体系中并不一定具有最高的效力等级,而需要在特定情况下与相关规范对比考量。在苏丹情势中通过全景式考察,认定普遍管辖权原则与《灭种罪公约》具有相对较高的效力。通过分析国际公法规范等级冲突的实践与理论,选取“安理会移交决议”这一具体视角在具体案例中对“国际公法规范的效力”进行科学对比而得出结论,以为该理论日后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