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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被喻为市场经济的毒瘤,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商业贿赂以不啻于燎原之势,在我国的各行各业飞速的蔓延开来。为了躲避日益严厉的治理和打击,商业贿赂的行为方式有了诸多衍变,并常常以表面上的合法性作掩护,大大增加了相关职能部门对其查处和惩办难度。本文以重庆长龙药业商业贿赂案为例,主要对商业贿赂的内涵外延,以及近些年来的新型表现形式进行讨论,并由此提出对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制的改进意见。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介绍案情,指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从而引出本文要探讨的重点,也即商业贿赂的法律认定问题。重庆长龙药业商业贿赂案是一件较为典型的案例,行贿人所运用的行为方式新颖,在表面上具有合法性的特征。故而,在对这个案件定性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弄清楚商业贿赂的本质,也要对商业贿赂的新型行为方式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商业贿赂的内涵和构成要件进行详尽的论述。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其本质,才能解决在实践生活中认定问题。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的定义模糊笼统,对具体的行为方式列举不明,理论界中对商业贿赂内涵与构成要件的界定并没有达成一致。在这一部分,笔者将结合法条与现有的学术观点展开论述,并在论述的过程中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包括传统的回扣、非法佣金、附赠式商业贿赂,也包括笔者所提出的“捆绑”式合作、曲线贿赂、性贿赂等新型的表现形式。这一部分的内容紧紧围绕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证结论,从商业贿赂的本质内涵上来界定其传统的表现形式,并论证笔者所提出的新型手法是否应当纳入商业贿赂的范畴中。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是对长龙药业商业贿赂案的剖析以及对我国现行反商业贿赂法制提出改进意见。当前,商业贿赂在我国屡禁不止,反而有遍地开花之势。这不得不让我们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基于前文论证,笔者从准确商业贿赂的内涵、列举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完善相关立法体系这三个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改进意见,希望我国能够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和体制,从而更好的治理商业贿赂这一社会经济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