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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自由心证制度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了自由心证制度在当时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同时对该制度在当时的利弊作了探讨。全文一共分为四大部分,下面对各部分做一个简要介绍:第一部分,自由心证制度的概括。本文在引言中提出,目前学术界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证据制度存在诸多争论,主要分歧是这个时期实行的是自由心证制度还是法定证据制度。要想得出一个正确结论,首先就要弄清两种制度各自的特点和区别,故第一部分对各种证据制度生存的历史环境做了简要分析,也就是从历史的角度加以佐证说明,然后以比较的方式重点说明了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从理论上为下文的论述做了铺垫。第二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自由心证制度的法律解析。这部分是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探究当时的证据制度。首先对自由心证制度的移植和演变做了论述,然后以当时最具典型性的民国二十四年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研究对象,揭示了当时证据制度之精要:1、证据之证明力由法院判断之。2、证据均由法官逐一调查。3、证据调查完毕后应就事实及法律进行言词辩论。4、判决书中应载明判决理由——即心证过程。最后对自由心证制度在战时法制中的变通做了分析。第三部分,抗战大后方司法审判实践中的自由心证。这部分以南京国民政府的典型时期的司法审判为研究对象,以经验法则为切入点,从普通案件和特别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分析,个案的审判均符合自由心证制度的特点,从而得出当时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依然用的是自由心证制度。第四部分,自由心证制度评析。该部分从积极的方面说明自由心证制度在当时的进步性,以及对当时社会产生的有利影响。同时从司法审判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来说明该制度在当时仍然存在缺陷。最后在本文结语处,对全文一直未涉及的行政诉讼问题进行了说明,之所以没有研究,一是因为当时的行政诉讼制度不完善,对证据制度没有做明确说明,二是笔者手中关于当时行政诉讼的案例较少,无法全面考察。但总体来看,当时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也有自由心证制度的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