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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模式及其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无法应对大数据时代政府信息公开迈向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自动化处理个人信息给个人自由、平等、安全、人格尊严等带来的挑战。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需要升级换代保护,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现存的法律制度、相关机制和理论的问题,开展顶层制度设计,于公法领域承接好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之命题。因此,本文着重强调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开展个人信息保护而非个人隐私保护的必要性,分析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在理论、法规范制度、技术几个层面存在的现状及问题,提出以个人信息权和信息处理制度为指引,建构政府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与责任。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及其保护制度现状,从现实生活中政府官网大量泄露个人信息的案例入手,为后文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阐述了研究此主题的现实必要性。分析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模式之不足,阐述政府信息公开领域新发展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阐明此研究主题的迫切性。第三部分总结了目前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在隐私保护模式之下存在的标准先进且先行但不普遍适用、法律制度需要完善等问题,分析目前以人格权、信息自决权等为理论基础保护个人信息的不足,阐明目前存在的监督失效问题与技术、规则问题,最终以确定解决问题之思路。第四部分围绕基础理论与现实法制构建问题,综合考虑人格利益、技术、安全、效率等因素,建构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即以个人信息权与信息处理制度为理论基础,严格界定相关法律概念,要求政府在个人信息权授权的范围与内容内严格履行处理个人信息的三阶段义务,并提出行政、公众、司法三大监督机制。此部分本着回顾问题本质的初衷,以个人信息权为保护之理论来源,确定政府积极、预防义务的基本方向;从制度实际出发,回顾关键法律概念在我国引进、适用过程中的问题,以信息自动化处理制度为基础,合理地界定相关法律概念;将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分为逻辑紧密相连的三个阶段,明确政府在收集、储存、公开等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的具体保护义务;平衡公私利益和安全、隐私、效率等价值,结合现实提出个人信息去识别化以及个人权益影响评估制度。最后,从三个方面完善监督机制,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机构的联合方法,将传统行政法领域中的行政许可、行政登记等制度融进个人信息保护的全新领域,实现制度的融合与衔接。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是公法领域面对大数据时代挑战所做出的应有之策。我国目前缺失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政府作为个人信息的最大拥有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不容辞,尤其是在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唯有以信息处理制度为法规范基础,厘清最基本的法律概念问题并规范政府行为,以个人信息权为理论基础,平衡好诸多利益与价值,才能建构出理论基础雄厚、实际操作可行的具体制度于政府信息公开领域对个人信息开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