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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美国“232调查”的历史,自1962年以来美国依据该条款总共发起过26项调查,美国自1995年加入WTO以来,仅启动过两次232调查,分别为1999年的石油调查和2001年的特矿石以及半成品钢调查,但结果均不了了之。时隔十六年,美国于2017年再次发起“232调查”,这是中国首次面对美国的“232调查”,也是中国与美国“232调查”的首次交锋,美国以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发起的最近一次“232调查”中,分别对进口钢铁和铝制品采取了征收关税的具体措施,并宣称该举动属于《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范畴。但中国以及其他多个WTO成员均认为美国的此次“232调查”不符合国家安全例外情形,美国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不具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正当性,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WTO成员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了诉讼,美国则继续援引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进行抗辩。美国“232调查”的法律依据是美国商务部依据1962年颁布的《贸易扩展法》的第232节,该法作为美国的国内法,并不具有对国际贸易规范和调整的资格和能力,以该法为依据的美国“232调查”同样也不具备该种资格与能力。为了更好地应对美国的此次“232调查”,首先要判断该项调查是否属于国家安全例外的适用条件,因为这不仅仅关系到中国所作出的相应反制措施的正当性问题,还关系到中国在WTO诉美国“232调查”一案中中国的立场和理论支持问题。国家安全例外条款自设立至今,唯有在2019年4月5日世贸组织就乌克兰诉俄罗斯运输限制措施案(即DS512案)发布的裁决报告中首次就该条款的适用问题作出了法律解释,中国诉美国“232调查”一案同样涉及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问题,可以将DS512案的专家组裁决报告作为借鉴和参考。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美国“232调查”和对《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的研究,分析“232调查”与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不符点,指出该项调查具有的一定的违法性,并为中国在WTO诉美国“232调查”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本文分别采用了实证研究、比较研究以及案例分析的方法系统地阐述了美国“232调查”的主要内容及历史发展,并着重分析了最近一次的“232调查”所具有的特点及其违法性,并对WTO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作出进一步的丰富和探究,通过比较分析美国此次“232调查”与国家安全例外情形的不符点以及该项调查与保障措施的相符点,来对“232调查”作出具体定性,并且还指出该项调查所违反的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关税减让原则,为中国在WTO诉美国“232调查”提供进一步的理论支持,最后还为中国适用国家安全例外条款来应对美国此次“232调查”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