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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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以争议内容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本文所讨论的仲裁裁决既判力仅限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在对裁决既判力的正当性进行考察的基础之上,结合仲裁的特性、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以及仲裁权的有限性,分析裁决既判力比判决既判力更需要严格把握相对性原则。在需要突破主观范围相对性时,必须充分考虑契约效力、程序保障以及救济渠道这三个条件。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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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以争议内容是否含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可以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本文所讨论的仲裁裁决既判力仅限于国内仲裁裁决的既判力。在对裁决既判力的正当性进行考察的基础之上,结合仲裁的特性、仲裁协议的相对性以及仲裁权的有限性,分析裁决既判力比判决既判力更需要严格把握相对性原则。在需要突破主观范围相对性时,必须充分考虑契约效力、程序保障以及救济渠道这三个条件。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分析立法上、司法上及学理上关于裁决效力的争议,将主要争议归纳为以下两方面:一是关于裁决效力内容的争议,即生效裁决是否具有既判力的问题。二是关于裁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争议,该争议包含裁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是否应当采纳相对性原则的问题以及裁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相对性能否予以突破的问题。第二部分是是关于裁决既判力正当性的论述。本文分别从裁决既判力的本质、仲裁制度的功能定位、既判力概念的适用以及裁决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四个角度出发,论证赋予裁决既判力的正当性。第三部分是关于裁决既判力的相对性以及其扩张条件的论述。先是分别从仲裁的契约性、仲裁协议的相对性及仲裁权的权力来源分析仲裁裁决既判力的相对性原则,再从裁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三个条件出发对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情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是关于构建仲裁裁决既判力的几点建议和思路。以明确裁决的既判力为前提,进而界定裁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为原则上的相对性及特殊情况下的效力扩张。同时,提出完善撤销裁决程序中的重新仲裁制度,保障被既判力扩张拘束的继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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