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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胎于旧刑法典中的流氓罪,寻衅滋事罪一方面见证了刑事立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立法技术的进步。另一方面,本罪因沿袭了作为流氓罪这一“口袋罪”的根源而导致的先天不足,立法中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罪状描述具有很大的包容性与伸缩性,为近来司法适用的扩大化埋下了伏笔。基于立法与司法的现状,面对实践中争议最多的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扩大适用的倾向,正面回应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困境,探寻现有立法制度下寻衅滋事罪泛化适用的根源,进而从教义学的视角寻求解释本罪构成要件的合理方法,从而为厘清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找到适用依据。本文先立足于现有的立法制度与司法解释,结合近年来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司法现状,法益界定不清晰、主观要素认定不明确、情节认定模糊的这些主要疑难问题。通过对于现状问题的和原因的梳理揭露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争议,找出当下认定中的不明确之处和存在缺陷,为接下来的合理认定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法益的具体阐释,对法益内容进行界定是明确本罪立法目的重要部分。通过考察以前单一抽象法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不同法益学说理论的不足和可借鉴之处,找到法益适用的正确路径。通过分析过于抽象的法益可能有利于实践中入罪上的方便,但是最终会造成很多不可控的泛化适用后果。寻衅滋事罪的法益界定不清晰,在实践认定中一直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让罪间的界定变得更加模糊。基于此,综合不同现实需要,需提倡具体法益说来明确随意殴打型寻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法益的阐释是任何犯罪行为都需要具体明确的,刑法分则中的每一个犯罪内容都有自己保护的法益,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也不例外,只有厘清法益的内容才能为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分提供理论依据,也更加明确设置本罪的目的。文章第三部分主要针对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行为要件进行合理认定,围绕“随意”的阐释,立足现有立法,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找寻合理的体系解释。对一直被诟病的流氓动机总结其现有理论分歧和争议焦点,进而找寻合理的解释规则。随意的认定很多情况下都被认为是主观上难以把的内容,对随意的理解也是因为立法上的不明确和司法上的含混,一直以来都是观点各异,实践中主观认定的倾向比较明显。考量随意的具体包含内容,才能更好的为法官判定案件找到适用的依据。最后针对情节要素,梳理情节规定的相关内容,明确情节轻重的认定标准。通过具体案例和学理解释明确情节的属性和判断标准,为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罪的判断提供认定依据。有关情节犯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是比较常见的立法方式,但是作为入罪情节,很多时候很难对造成的后果和轻重程度有一个合理的认定。虽然两高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的内容仍然是概括的标准,并且还有越权立法解释的嫌疑,情节认定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扩张。基于此,对于本罪的情节认定本着多方综合考量的原则,考虑不同因素的影响,以解决司法中的困境。本文力求从新的思考路径出发,总结域外立法经验和思路,以理论界现有的观点为基础,进而通过论证现有立法视域下寻衅滋事罪的合理性,揭示现有问题,探寻解决方法,以期更好回应理论和实务之需。